美國華盛頓州金融管理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匯款服務和貨幣兌換服務的新規定,其中根據《統一貨幣服務法案》的19章內容的定義,將“虛擬貨幣”認定是一種貨幣,其中包括“比特幣”,經營虛擬貨幣業務的企業需申請牌照。
原文:
虛擬貨幣,也被稱為數字貨幣加密貨幣,是一種不由政府批准的交換媒介。網際網路上有許多不同的數字貨幣,已知最常見的是比特幣。在華盛頓(州),數字貨幣包含在《統一貨幣服務法案》(umsa)中對“錢”的定義中,章節19.230 rcw: “ 錢是指一種透過美國或外國政府授權的交換媒介或其他公認的交換媒介。“錢”包括由一個政府間組織,或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府間協議而設立的貨幣單位。“ 希望為華盛頓居民提供數字貨幣形式轉帳服務的公司可以聯絡dfi,以決定根據umsa是否需要核發牌照。如果需要,公司在經營業務前應申請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