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數字貨幣首個應用場景落地:以交通補貼形式發放

買賣虛擬貨幣

有業內人士表示,「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實際應用場景,和支付寶、微信沒有太大區別。就C端使用者能明顯感受到的不同之處,僅在於支付通道存在差異。」

本文授權自財聯社,記者周源;原文標題:《獨家!央行數字貨幣首個應用場景落地 “數字錢包”將作為支付通道》;原文略有編輯。


央行數字貨幣(DC/EP)已小範圍落地。這是央行數字貨幣自傳出研發訊息以來的首次實際落地應用。
據瞭解,支付寶參與了DC/EP的技術和硬體研發、發行和支付通道技術工作。DC/EP具有可追溯、加密和可供穿透式監管特性,而數字貨幣錢包具有根據不同應用型別開通不同標識的數字錢包的特徵,這兩者將極大提升金融風險監管效率,以及杜絕金融詐騙等行為。

蘇州相城區落地DC/EP


蘇州相城區各區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資透過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代發的工作人員,將在4月份完成央行數字貨幣(DC/EP)數字錢包的安裝工作。5月,其工資中的交通補貼的50%,將以數字貨幣的形式,拿到手。


公函稱,蘇州相城區是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重要試點地區,正在配合央行及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推進數字貨幣的試點工作。


公函要求相城區各區屬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管委會,要與工資代發銀行簽訂數字貨幣代發協議,為全體工作人員安裝數字錢包(退休人員除外),並將每月工資中交通補貼的50%透過數字貨幣形式發放。


公函稱,“(工資)代發協議簽訂、數字錢包安裝工作,須在4月底之前完成,5月完成數字貨幣發放工作。如工資代發是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之外的,須選擇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之一作為交通費發放的合作銀行,於5月底前完成銀行卡開設、代發協議簽訂、數字錢包安裝工作,於6月完成數字貨幣發放工作。”

支付寶:DC/EP的運營機構


數字貨幣在何種場景下應用?透過什麼技術手段?以何種支付形式?


目前央行沒有就此類問題釋放過相關訊息,但今年2月21日,支付寶申請了一項專利——數字貨幣交易的執行方法及裝置和電子裝置。


從那天開始到3月17日,支付寶先後公開了5項和央行數字貨幣相關的專利。


4月15日,支付寶參與了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技術研發、發行、支付形式、支付通道和裝置研發工作。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採用雙層架構,需要運營機構參與數字貨幣的二次發行。


支付寶在2月21日的專利申請背景介紹中提到“支付寶很可能會參與央行數字貨幣的二次發行”,這相當於支付寶擁有了和商業銀行的同等的地位。


支付寶“數字貨幣交易的執行方法及裝置和電子裝置”專利,其申請書稱,“基於數字貨幣現有的發行制度,通常遵循從中央銀行到運營機構的雙層投放體系。其中,運營機構通常是指中央銀行許可的諸如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比如Alipay)等擁有發行數字貨幣的權利的機構。”


Alipay,是支付寶的英文名稱。


支付寶在2月21日的專利申請說明中,也提及了第三方運營機構獲得數字貨幣的方法:“運營機構所取得的DC/EP的發行額度,通常取決於運營機構在中央銀行繳納的準備金的額度。例如,採用雙層投放體系,取得DC/EP的發行許可的運營機構,可以在中央銀行開戶準備金賬戶,並可以按照發行額度的100%向中央銀行繳納準備金。”

金融監管的利器


數字貨幣和現行的電子貨幣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具有可追溯功能、加密和可穿透式監管等。


這些特點能提高商業銀行對於機構或個人金融行為的合法性辨識和風險管控效率,在穿透式、加密和可溯源特性的加持下,金融詐騙、專款挪用、資金盜用等違法行為,將難以規避監管的追蹤。


有業內人士表示,“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實際應用場景,和支付寶、微信沒有太大區別。就C端使用者能明顯感受到的不同之處,僅在於支付通道存在差異。”


比如現在的支付方式是透過支付寶或微信或NFC(近場支付),在央行數字貨幣落地後,會以“數字錢包”作為支付通道。


據《科創板日報》報道,支付寶在2月28日申請的專利“數字貨幣錢包開通的方法及裝置和電子裝置”,表明支付寶提供了數字錢包的技術和硬體開發工作。


專利書稱,數字貨幣錢包具有多種型別,不同型別的數字貨幣錢包提供不同的服務,開通請求中攜帶有使用者標識。


因此,蘇州相城區發放的數字貨幣是交通補貼,則其大概率只能用於交通方面。這一點,須等待領到數字貨幣的蘇州相城區各區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用時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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