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專案治理是區塊鏈社羣中廣泛討論的話題。這些治理討論主要集中在公共“區塊鏈平臺”本身,比如以太坊。最近的一次討論始於Fred Eshram區塊鏈Governance: Programming Our Future(2017年11月27日)的一篇文章,並將繼續由包括Vlad Zamfir和Steven McKie在內的多位作者撰寫一系列關於媒體的文章。以太坊區塊鏈本身正在經歷根本性的治理變革,其基本共識機制(決定向以太坊區塊鏈新增哪些塊)正從工作證明轉向利害關係證明。
然而,很少討論區塊鏈治理的第二個層次:聯盟專案區塊鏈治理。儘管一些企業區塊鏈解決方案將由解決方案提供者(如IBM running Food Trust)執行,但許多企業區塊鏈解決方案將由企業“聯合體”實現,它們在“區塊鏈平臺”上構建一個或多個應用程式。解決方案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解決方案通常由解決方案提供者執行,並且可能沒有正式的治理結構。然而,許多行業已經形成了更為傳統的聯盟來處理這些行業的特定問題:包括B3i,保險業的RiskBlock Alliance和we。貿易與貿易融資。方案提供商執行,可能沒有正式的治理結構。然而,許多行業已經形成了更為傳統的聯合體來處理這些行業的特殊問題:它們包括B3I、保險業的風險鎖聯盟和貿易金融的We.Trade和Voltron。
聯盟專案區塊鏈治理對企業的重要性不亞於“區塊鏈平臺”治理,因為企業每天都要與這種治理水平打交道。聯盟專案區塊鏈治理需要解決與公共區塊鏈截然不同的問題。經驗豐富的區塊鏈高管Susan Joseph指出,“對一個聯盟進行適當的治理和領導,對其成功至關重要”。
區塊鏈治理聯盟的治理挑戰與Linux和OpenStack等開源軟體(“OSS”)專案解決(並將繼續解決)的挑戰非常相似。它們與傳統的“營利”公司截然不同。區塊鏈專案聯盟應該借鑑OSS專案的經驗,利用他們的經驗(避免他們的錯誤)。治理結構應解決以下問題:確保區塊鏈生態系統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群體都有代表性,確定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和許可,以及如何籌集和花費資金來支援區塊鏈專案。
正在考慮組建區塊鏈聯盟或加入區塊鏈聯盟的企業,應考慮以下四個關鍵問題:
1. 實體的選擇
雖然區塊鏈社羣中的許多個人都渴望使用“鏈上”治理和“虛擬組織”,如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但這些方法都是新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事實上,第一個主要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TheDAO”是一個失敗的組織,這是由於智慧合約中的錯誤。
因此,大多數區塊鏈聯盟將透過傳統實體進行治理。這種實體結構的型別和管轄範圍的選擇將由創始成員和未來成員的所在地以及稅收問題來決定。
例如,在歐洲註冊的企業聯盟可能選擇位於歐洲的管理實體,經常選擇比利時和瑞士。擁有全部或大量成員在美國註冊的企業聯合體很可能選擇一個美國實體。目前,美國最常用的實體是在特拉華州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非股票公司。
2. 確定涉眾的類別
需要確定區塊鏈專案聯盟中的涉眾,以確定如何表示此類涉眾類,以及如何分配決策許可權。對於許多區塊鏈專案,它們將包括行業內的公司、這些公司的服務提供者(例如,物流區塊鏈專案聯盟中的貨運代理)、學術機構、非營利機構、軟體開發人員和區塊鏈專案的使用者。
希望參與的公司可能在收入上有很大的差異(尤其是來自這個行業的收入)。大多數OSS專案提供不同收費水平的公司會員資格,以及在董事會(如董事會)中的代表。這種參與的一般框架如下:
白金級:年費最高,每級會員可獲得一名董事會成員
黃金:較低的年費,可能基於公司收入。這個班級的董事會成員更有限(也許是三分之一)
銀牌:適度的年費,專為小公司設計。一般來說,一個或沒有董事會成員。
學術性/非營利性:免費或少量收費。一般來說,一個或沒有董事會成員。
開發者社羣:一個或沒有董事會成員;可能的董事會觀察員。
其他利益相關者,如不屬於這些類別的使用者和第三方應用程式和文件開發人員,可以由向董事會報告的委員會代表。
3. 代表形式
一旦確定了涉眾類,組織者必須決定他們將如何在組織中得到代表,以及董事會將如何組織。
董事會的主要問題是:規模、任命或選舉方法、任期、法定人數(處理業務所需的董事會成員人數)、批准的投票百分比(以及某些決定的任何特殊百分比)、官員的任命和附屬實體董事會的限制。如果電路板太大,就很難操作。另一方面,董事會需要代表區塊鏈專案聯盟生態系統的主要參與者。
OpenStack Foundation董事會有24名成員,運作良好,但更大的董事會可能難以有效運作。如上所述,最高階別的公司會員通常有權任命一名成員進入董事會,較低階別的公司會員則有權“選舉”一名代表該級別的成員。
董事會成員的任期一般與成員任期(通常為年度)相匹配。法定人數將取決於董事會的規模,以及是否有足夠的利益攸關方出席,使董事會的決定具有合法性。同樣,投票的百分比將取決於董事會的組成和為這些決定提供合法性的必要性。
通常,形成法定人數的大多數董事會成員將是常規決策的必要條件(我的經驗是,在運營良好的聯盟中,大多數董事會決策都是一致或近乎一致的)。但是,某些決定,例如改變董事會的規模,改變各成員階層之間的董事會席位分配,以及批准預算,可能需要比多數或各階層本身的投票更高的百分比投票。
董事會任命的人員將管理聯盟的日常運營,董事會需要決定需要哪些人員來管理該聯盟。許多OSS聯盟透過限制來自特定實體或關聯實體組的董事會成員的數量來確保單個實體(或關聯實體組)不會對聯盟產生不適當的影響。
這一限制經常被稱為“董事會多元化”要求,也適用於因合併或收購而增加一個或一組實體所持有的董事會席位。組織檔案還可以設立專門的理事會委員會,處理商標管理、會員資格和審計等具體問題。這些委員會可以向執行局報告,也可以代表執行局在其特定領域內作出決定。
4. 關鍵問題的特別投票權
儘管董事會的批准通常用於專案的常規決策,但成員可能要求某些決策需要額外的批准(如成員“類別”的批准)。
這些課程(如白金會員或黃金會員)可能會要求他們的權利的任何變更必須得到該課程成員的多數或超級多數的批准:這些權利可以包括該課程的董事會席位數量、該課程的成員數量、該課程的新成員准入政策、會議選舉或任命董事會成員及“董事多樣性”要求。
對於其他重大問題,如區塊鏈專案的軟體許可證、區塊鏈專案商標使用政策以及決定區塊鏈專案未來特徵的決策變更,成員還可能需要特別的“類”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