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兩名貴州畢節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是一個標誌性事件。它表明,因2017年9月4日“ICO禁令”而造成公安機關拒絕對騙盜數字貨幣案件立案的堅冰被打破。
連日來,浙江溫州甌海警方接到全國多地公安機關和數字貨幣騙盜案件受害者的電話,諮詢辦案依據和案件進展。辦案警官告訴《核財經》,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執行刑事拘留,但能否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乃至被法院判處有罪,還不能預判。
多名數字貨幣騙盜案件受害者表示,希望這個案件能夠成為打擊數字貨幣騙盜的先例,遏制數字貨幣領域的犯罪行為,保護數字貨幣投資者的財產安全。而相關專家對數字貨幣等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有爭議。
大學生詐騙數字貨幣買豪車
溫州甌海朱先生是一名數字貨幣投資者,透過參與數字貨幣交易獲取收益,是多個數字貨幣交易微信群的成員。
2017年12月30日,“BTC ETH擔保交易”的群主“群主擔保員”在群裡發資訊說,要收100個以太坊幣,朱先生與“群主擔保員”講好每枚以太坊幣的價格為5310元。同時,他用26萬多元以每枚以太坊幣5280元的價格從其他群買了50枚。然而,當把以太坊幣轉給“群主擔保員”等待付款時,卻發現被踢出了“BTC ETH擔保交易”群,並被“群主擔保員”拉黑。
同樣被騙的還有數字貨幣玩家“夜”,他在同一個群裡被騙了10枚以太坊幣。兩位受害者交流後發現,“群主擔保員”和他的朋友“一路前行”之前曾經擔保過多次數字貨幣交易,能夠查詢到確切的身份資訊,隨即向溫州甌海警方報案。
警方經過調查,於2018年5月24日分別在貴州貴陽和畢節將“群主擔保員”和他的同夥“一路前行”抓獲。據警方調查,“群主擔保員”姓劉、20歲,“一路前行”姓孟、21歲,兩人均為某職業大學一年級學生。他們接觸數字貨幣後,建了一個數字貨幣交易微信群,群成員最多時有近500人。“群主擔保員”在群成員相互間數字貨幣交易時當擔保人,收取一定佣金。後來劉認為賺佣金發不了財,就和“一路前行”同謀以群主身份釋出收購資訊,朱先生和“夜”先後上當。
得手後,“群主擔保員”和“一路前行”解散了微信群。騙得的以太坊幣賣了30多萬元,兩人將錢平分。“一路前行”買了一輛十幾萬元的轎車,“群主擔保員”則用該款交首付,買了一輛凱迪拉克越野車。
比特幣交易平臺跑路被判刑
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林警官告訴《核財經》,案件的偵破比較順利,很快查詢並抓獲兩名嫌疑人。他承認,關於數字貨幣的詐騙案如何辦理確實存在爭議,所以在辦案過程中曾經向上級請示,查詢和參照了臨近的浙江省東陽市同類案件的操作。
2013年10月,一個自稱在香港的比特幣交易平臺GBL官方頁面突然被篡改、關閉,接著使用者們陸續被踢出官方QQ群。據相關媒體不完全統計,此平臺跑路時大約捲走3000萬元投資款和大量比特幣,當時被稱為“中國數字貨幣第一案”。
由於大量受害人未登記報案,2015年7月7日此案在東陽市法院開庭時,檢方指控涉案金額僅為130多萬元、比特幣1300枚,三名嫌疑人被控涉嫌詐騙罪。此案被關注的重點在於,檢方的起訴書將1300枚比特幣按照當時600多元一枚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計算,計入詐騙金額。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的抗辯理由是:數字貨幣在中國未被承認,只是一種計算機的資料程式碼,沒有任何價值。
林警官介紹,法院的判決書認同了比特幣價格的計算方式。2016年4月金華市中級法院的二審裁定書顯示,所謂有大財團支援的香港比特幣交易平臺GBL,只是由幾名二三十歲的內地青年建立並維護,29歲的湖南湘潭人劉剛為首,透過以虛假身份資訊註冊所謂的比特幣交易運營公司、虛構公司股東結構、投資背景、股權認購、充值送股權等方式,騙取他人信任並在其開設的網站上進行比特幣交易、對賭,在將客戶的比特幣變現佔有後,偽造網站被駭客攻擊的假象,關閉網站並逃匿。劉剛等三人被以詐騙罪判處徒刑。
七部委“ICO禁令”成為攔路虎
除了浙江東陽的詐騙案,《核財經》還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三份涉及數字貨幣騙盜案件的判決書。案件中被騙或被盜的比特幣和萊特幣等數字貨幣,都按照不同的方式定價,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個部門,於2017年9月4日釋出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此後,再無類似案例。
《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核財經》接觸到全國不同地區多名數字貨幣被盜或被騙的受害者,他們稱向當地警方報案時被拒絕立案,理由是數字貨幣無法估價,難以達到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起點損失金額。因為前述《公告》要求,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警方拒絕立案是合理的。《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第264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劉德良說,盜竊和詐騙這樣的侵財案件都有“數額較大”的立案起點。1996年12月16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聯合釋出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比特幣這樣所謂的數字貨幣,沒有任何信用擔保,國家不承認其合法性、不承認其有價值,所以不符合關於財產的定義。”劉德良表示,盜竊或詐騙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不符合侵財犯罪的構成要件,“個人認為,指控盜竊罪或詐騙罪都不成立。”
受害者渴盼獲得法律保護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則認為,虛擬財產也受法律保護,比特幣等主流數字貨幣的價值已經獲得廣泛認可,公權力不能拒絕數字貨幣盜騙案件受害者獲得司法救濟的渠道。
2017年3月15日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第115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127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鄧建鵬說,虛擬財產已經確立了法律地位,七部委“ICO禁令”要求數字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並不表明其作為虛擬財產沒有價值,針對盜竊和詐騙數字貨幣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多方參照國外交易所價格等資料確定涉案金額,而不能簡單地拒之門外。
5月24日抓獲兩名詐騙數字貨幣的犯罪嫌疑人的溫州甌海警方受到各方關注。
在“場外被騙維權群”中,大量被警方拒絕立案的數字貨幣詐騙案受害者請朱先生和“夜”介紹立案經過和經驗,他們紛紛向甌海警方電話諮詢辦案依據,試圖以此與本地警方交涉。
多地遇到數字貨幣盜騙案的警方亦致電甌海警方,詢問案情及進展。
該案主辦人林警官告訴《核財經》,兩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執行刑事拘留,下面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走司法程式,至於能否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乃至被法院判處有罪,目前還不能預判.
“希望溫州案能夠開創打擊數字貨幣騙盜的先例,其他地方的警方按照溫州警方的模式打擊罪犯。”數字貨幣詐騙案受害者“小太陽”表示,“溫州模式”如果能推廣,將極大地遏制數字貨幣領域的犯罪行為,保護數字貨幣投資者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