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比特幣靠譜嗎?當你給朋友介紹比特幣的時候,朋友的第一反應大概是這樣的:比特幣不是傳銷麼?買賣比特幣不是不合法的麼?比特幣是不是傳銷,買賣比特幣是不是合法?這是普通人面對比特幣最大的疑惑,不搞清楚這個問題,其他一切問題都無從談起。
比特幣投資合法嗎?
據巴位元網援引俄羅斯國家杜馬金融市場委員會主席Anatoly Aksakov在聖彼得堡國際經濟論壇上接受採訪時透露的訊息:根據俄羅斯法律,無條件使用加密貨幣的行為將被視為非法。這意味著挖礦、有組織的產出、流通、為這些工具創造交換點都將被禁止。”但是他建議允許持有比特幣。也就是說,只要比特幣是根據外國法律在外國銷售點和外匯市場上取得的,就沒有問題。
在中國,據中國新聞網訊息顯示,此前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釋出檔案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並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
中國《民法總則》中已確立了網路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目前法律法規對網際網路環境中生成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屬性尚無明確規範。
最新,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18日對一起涉“比特幣”網路財產侵權糾紛案件進行宣判,認定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地位。但因原告向被告主張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認可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
法官認為,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透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透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目前國家層面關於比特幣的監管檔案主要有兩個:
1、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資訊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
2、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資訊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這兩個檔案總的指導思想就是: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那對於普通人,能不能買賣比特幣呢?檔案裡面其實也有說明,先看2013年的通知。
(備註:來源於國務院網站,全文可上網查詢)
我們來看看通知第二段的最後一句話: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從這句話中可以看出,國家對普通老百姓能否參與比特幣交易的態度是:不鼓勵,不禁止,風險自負。
再看2017年的公告:
(備註:來源於證監會網站,全文可上網查詢)
我們來看看公告第五條的第一句話: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
從這句話中可以得出:國家也只是提示了風險,並沒有說普通老百姓不能投資,法無禁止即可為,沒有禁止就是可以。
2017年的這份檔案,產生的背景是:當時愛西歐盛行,風險極高。為了防範此類風險,國家及時出臺公告,及時有效地遏制了風險。對於比特幣的態度,參照2015年的檔案更契合。
愛西歐及首次發行代幣,類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但是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比,愛西歐背後並沒有實體資產支援,其發行主體無需經過任何稽覈流程就能發行代幣,風險極高。
綜合這2個檔案,我們基本可以看出,國家對普通老百姓參與比特幣交易的態度,用通俗的話解釋就是:這個事,風險還是比較大的,大家謹慎參與,如果非要幹,那也是你的自由,但是幹賠了,自己承擔損失。
因此,我們可以肯定的說:普通老百姓買賣比特幣只要不是用於非法活動,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那買賣比特幣本身肯定也就不是傳銷了。
附:比特幣的法律風險及定位
比特幣的法律風險是多層次的,且相互交錯。首先就是比特幣本身在中國的法律定性問題。根據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內容,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而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具體分析比特幣的財物屬性。首先,比特幣具有管理的可能性。“財物”與“比特幣”特徵集合的相似圈主要是指兩者均可以被持有人管理控制。具體來說,是指持有人可以對兩者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舉個例子。行為人可以透過自己的倉庫對倉儲物進行管理控制;類比於比特幣,使用者則可透過註冊免費賬戶或者購買高階賬戶來儲存所得到的比特幣,從而有效地實現對其的管理控制。此時,使用者所具有的唯一賬戶和密碼,則相當於現實生活中的倉庫,只不過兩者所呈現的外在形態、物理狀態有所差異。第二,具有可轉移性。構成財產犯罪的前提是財物可以脫離受害人,實現空間上的轉移,才能夠認為犯罪目的得以實現。比如,行為人竊取商店中的相機並帶回家中,相機從受害人的控制範圍商店中轉移到行為人的家中,置於自己的獨立佔有或掌控之下,從空間上實現了路徑轉移。同樣的道理,比特幣也可以被行為人採取某種手段使其脫離了原來所在的虛擬空間——比特幣存在的賬戶,轉移至行為人或者第三人的賬戶中。
從經濟屬性來看,《刑法》本質在於保護權益不受侵害,而如果某一事物沒有價值,那麼何來保護的必要?從這點出發,比特幣涉及以下問題:第一,相較於“財物”,比特幣是否具有客觀價值?客觀價值是指財物所具有的客觀經濟價值,比如汽車、食品、金錢等都具有客觀價值,在現實世界中可以進行交易。類比於比特幣,毋庸置疑,比特幣也具有客觀經濟價值。目前來看,比特幣的交易相當普遍,甚至明碼標價,具有一定規模的交易市場,其經濟價值不容否認。第二,“比特幣”是否類似於“財物”具有主觀價值?所謂主觀價值,也可以理解為使用價值,即包括所有者、佔有者滿足精神需求的價值,比如閱覽觀賞等等,表現為滿足所有人或者佔有人的精神意義或感情需求。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幣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滿足所需的精神需求,帶來精神上的愉悅和享受。綜上不難看出,比特幣同樣具有“財物”的主觀使用價值。
比特幣引發的法律風險較為複雜。於比特幣投資人而言,購買和出售比特幣,類似於擊鼓傳花,一旦信心喪失無人接盤,可能會引發價格跳水,投資人的利益也將隨之遭受重大損害。特別是在我國比特幣並沒有得到官方認可而僅被當作虛擬財產的情況下,比特幣的投資人,無法像在產權交易所或股票市場上那樣,得到各類監管機構和具體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法律檔案的保護,而僅能透過《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獲得原則性保護,不但保護力度明顯較小,相應的維權成本也較高。比特幣網路交易更像是跟一個虛擬的姑娘談情說愛,投資者獻出了金錢和玫瑰,這姑娘卻在某一天清晨突然人間蒸發。換成法律語言,被告可以透過轉換各種身份、各種辦公地址,使原告根本就找不到其住所所在地,當糾紛出現時,即使贏了官司,也執行不到財產。
於比特幣網站開設者,比特幣經營會給開設者帶來更多行政法律風險。根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會依法對違法比特幣網際網路站予以關閉。這就意味著,比特幣登記交易網站需要實名認證,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直至關門歇業。
再來看比特幣交易流轉的風險。比特幣交易每天都在發生,因為它不受國家地域限制,在某種程度上繞開了屬地國外匯和金融監管,易引發洗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