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前生今世

買賣虛擬貨幣

目前,全球多個國家的中央銀行都正在對央行數字貨幣進行研究。根據克里斯蒂安對全球63家中央銀行的問卷調查,受訪的所有中央銀行都已開始進行數字貨幣的理論和概念研究,另外有約49%的央行進入試驗/概念驗證階段,約10%的央行進入開發/試點階段。

從使用場景和物件看,央行數字貨幣又被分為通用型(又稱零售型)和批發型;前者主要面向公眾,後者主要在央行於金融機構之間使用。調查顯示,13%的中央銀行在研究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31%的中央銀行在研究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56%的中央銀行在同時研究批發型和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

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已經認識到了央行數字貨幣的重要性,然而對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多持謹慎態度。調查顯示,在短期內(三年內),超過85%的中央銀行不太可能或非常不可能發行任何央行數字貨幣,僅有3%的中央銀行在短期內會發行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

大部分計劃在短期內發行央行數字貨幣的多為一些小國的中央銀行。這些小國發行央行數字貨幣的目的,大多是為例擺脫經濟困境或重建本國貨幣體系。以委內瑞拉為例,受國內嚴重通脹和美國經濟制裁的影響,2018年委內瑞拉政府發行了一款名為石油幣的數字貨幣,想以此擺脫困境。每個石油幣都有委內瑞拉的1桶原油作為實物抵押,發行參考 價為 60 美元,發行量為 1 億。

事實上,在比特幣誕生後,發行數字貨幣的技術趨於成熟。在私人部門乃至個人都可以開發數字貨幣的今天,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並不是什麼難事。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央行數字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帶來的不僅僅是貨幣運營的複雜度,對金融系統的影響也會更大。盲目發行央行數字貨幣,不僅不會取得預期效果,更容易以失敗而告終。上文提到的委內瑞拉發行石油幣後,本國金融狀況並未獲得改善,也沒有避免美國的制裁,甚至出現本國居民大量拋售石油幣的現象。

真正的央行數字貨幣,不僅僅是發行那麼簡單,在發行後的流通和交易過程中,如何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央行政策目標、服務金融監管要求,才是重點。正如周小川所言:“央行數字貨幣需要體現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提供便利性和安全性;二是做到保護隱私與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平衡;三是要有利於貨幣政策的有效執行和傳導;四是要保留貨幣主權的控制力[。”

目前,DCEP基本完成了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測試等工作,並在深圳、蘇州等城市展開測試。從披露的功能和運營上看,中國推出的DCEP才是第一款真正意義上的央行數字貨幣。具體設計細節如下:

(1)發行端:一幣,兩庫,三中心

根據姚前在《中國法定數字貨幣原型構想》一文中的闡述,央行數字貨幣系統框架的核心要素為“一幣,兩庫,三中心”。其中,“一幣”指央行數字貨幣,“兩庫”指數字貨幣發行庫和數字貨幣銀行庫,“三中心”指認證中心、登記中心與大資料發行中心。

從目前公開的資料看,DCEP有兩大特性:一是作為M0的替代;二是不計息。

從貨幣統計口徑劃分上,M0是流通中的現金,M2是M0+活期存款,M3是在M2的基礎上增加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DCEP被劃分到M0是實至名歸,因為央行數字貨幣本質上就是電子現金,即把原現金的載體由紙質或金屬形式變為電子形式。

DCEP不計息,主要是為了保證商業銀行存款的安全;因為DCEP本身的安全性就比銀行存款高,一旦計息,民眾就有動力將銀行存款轉移到自己的數字錢包中,產生“金融脫媒現象”。當然,如果DCEP計息,將突破“流動性陷阱”的限制,實行負利率政策的效果更佳,未來不排除這一貨幣工具的使用。

(2)運營端:雙層運營體系

在央行數字貨幣的運營上,DCEP採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其他運營機構”的雙層運營體系,即央行先把DCEP兌換給商業銀行/其他運營機構,再由商業銀行/其他運營機構投放給公眾。對於為什麼採用雙側運營體系,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

首先,如果採用單層運營體系,相當於央行要直接面對所有DCEP使用者,這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大一統央行”的時代,不符合現代央行的職能要求,也不利於DCEP的未來發展;

其次,商業銀行和其他支付機構在 IT 基礎設施應用和服務體系上都趨於成熟,雙層運營體系要求各商業銀行做DCEP的相關研發,鼓勵銀行之間的市場競爭,有利於充分發揮商業機構的人才和技術優勢;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DCEP對銀行存款有一定的競爭優勢,如果採用單層運營體系,將直接導致銀行存款的流失,出現“金融脫媒”現象,因此需要採用雙層運營體系,避免對當前金融系統的衝擊。

在雙層運營體系下,DCEP主要表現出兩大特性:

商業銀行要向市場投放DCEP,必須要向央行繳納100%的準備金,這保障了DCEP是有實際價值的貨幣,是中央銀行負債,由中央銀行信用擔保,屬於國家主權貨幣。

DCEP採用銀行賬戶松耦合形式,即DCEP使用者的錢包不需要與銀行賬戶繫結,交易轉賬也不依賴於銀行賬戶,這是與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最大的區別。

(3)支付終端

在使用者終端,DCEP主要表現出三大特性:

首先是隱私保護與打擊違法犯罪的平衡。對於公眾正常經濟生活的隱私需要,DCEP是要保護的,因此必須實現可控匿名。目前網際網路支付、銀行卡支付因為與傳統銀行賬戶繫結,所以無法實現匿名,但DCEP可以做到這一點。同時為了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行為,DCEP會向央行這一方披露交易資料,並採用大資料的方式來識別一些犯罪行為特徵。

其次是雙離線支付功能。網銀,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在進行交易時需要聯網,否則無法進行交易;而DCEP的雙離線支付功能,即便交易雙方處於離線狀態,只要兩個手機一碰,交換錢包金鑰,即可完成轉賬交易。

主要面向小額零售場景,有金額和時間限制。對於我們前面提到的雙離線支付功能,目前央行披露的技術專利,尚未說明如何在雙離線情況下解決“雙花問題”,不過“雙花問題”也並非只有技術才能解決。

現實中我們可以依靠法律制度和監管措施來確保使用者不敢作惡,或者在發生“雙花”後可以追付。此外,央行規定DCEP只能面向小額零售場景,有時間和金額限制也可以解決該問題。當然,除了上述因素外,對金額和時間設限也有出於保護商業銀行,防止“金融脫媒”的考量

DCEP基於以上特性,在債務關係、法律地位和風險回報上等方面與我們所熟知的實物現金、第三方支付餘額賬戶、銀行存款、比特幣等資產上表現出巨大的差異,具體如下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從貨幣的功能和形態上看,自2019年央行下發通知,在要求向央行繳納100%備付金後,支付寶/微信餘額與DCEP最為接近,但目前業界仍將餘額寶和微信裡的資金劃歸M2的範疇(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同時雙方在銀行賬戶耦合度、使用者隱私保護、離線支付上也有區別。

同樣地,在於Libra和USDT等穩定幣的區別上,央行數字貨幣是政府發行的,而Libra和USDT是私人機構發行的,以美元或其他貨幣做抵押擔保的數字貨幣。從法律上看,DCEP具有無限法償性,即當我們使用DCEP進行支付時,商家是不能拒收的;而Libra和USDT不具有無限法償性,商家是可以拒收的。

資料來源:國盛證券研究所,歐科雲鏈研究院

從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貨幣從來都是伴隨著技術進步、經濟活動發展而演化的,從早期的實物貨幣、貴金屬貨幣到後來的信用貨幣,都是適應人類商業社會發展的自然選擇。作為上一代的貨幣,紙幣技術含量低,從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術、新產品取代是大勢所趨。特別是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全球範圍內支付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建立,對於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DCEP正式推出後,將會對中國乃至全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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