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問| TokenStore疑跑路,2100餘名維權者該怎麼做?

買賣虛擬貨幣

作者 | 海倫

6月10日,巴位元從社羣瞭解到,一家打著“持幣生息”的理財錢包疑似跑路,投資人數十億資金被一卷而空。這個“跑路”的錢包叫做TokenStore。

使用者將幣打進這款錢包“持幣生息”,該平臺用所謂的AlphaGo搬磚套利,平臺方聲稱無論漲跌都能盈利,月化收益40%到80%,甚至翻倍

目前,官網已經無法訪問,App錢包也無法進行轉賬、交易等操作。2100餘名受害人踏上維權路,據一位受害者表示,僅僅是深圳一個地方的損失就已經超過1.5億元。

最新進展

據巴位元瞭解,目前部分投資者已前往深圳龍崗派出所維權,維權幣種包括BTCLTCETHEOSXRPUSDT

而PeckShield數字資產護航系統安全人員鎖定目標資產(EOS)流向發現,截止目前已經有25803個EOS流入火幣交易所,1581個EOS流入ZB交易所,總計摺合人民幣120萬元。PeckShield正協助相關交易所對贓款實施封堵,並持續監控追蹤其餘贓款流向。

卷“幣”跑路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維權者該如何做?中國公安會否立案?境外交易所是否有義務協助中國公安部門?針對投資者關心的這些問題,巴位元採訪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為大家一一解答。

律師觀點

巴位元:此案涉及捲款跑路的是“幣”,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肖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一條: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根據這個可知,比特幣等各種幣屬於“虛擬商品”

巴位元:維權所涉及的幣種,除了已經被定性為虛擬商品的比特幣外,還有ETH、EOS、穩定幣USDT等等,他們都可以歸類到虛擬商品裡嗎?

鄧建鵬:我認為這些主流的虛擬貨幣,他們在境外各個交易所可以便利、雙向的與法定貨幣相互換,實際上,它們已經構成網路虛擬財產的一部分。司法機構或者公安機構如果否定它們作為虛擬財產的性質,無助於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從學理上來論證,根據2013年央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民法總則》的規定,把它們界定為應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沒有問題。

巴位元:如何維權?維權者應該做什麼?

鄧建鵬:兩個途徑,一是消費者應該收集整理資金投入的證據,比如銀行賬單的截圖,或其他權威證明,證實自己確實向該機構投入了多少金額的虛擬貨幣或者法幣資金。二是根據權威的網站統計,這些虛擬貨幣事發時的價格,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是多少,然後尋找案發地、投資人所在地、涉案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機構進行報案和立案。

巴位元:公安部門會如何處理?依據什麼法律?

肖颯:從媒體的報道來看,token store可能會涉嫌集資詐騙罪,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可見,該平臺涉嫌的金額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下限。

巴位元:資料平臺對於區塊鏈地址的追蹤,能否被公安採信?

肖颯:2018年6月,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次採納了應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證據;2018年9月,最高院釋出了《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了電子證據的取證、舉證、質證規則。第11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透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透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因此,利用區塊鏈進行追蹤,其證明力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就很有可能被辦案機關所採信。

巴位元:公安是否可以讓交易所處理這筆“跑路資金”?能強制執行嗎?

肖颯:個人認為是不可行的,交易所本質上還是為各種代幣的交易提供一個相當安全的平臺,但也存在安全漏洞和法律風險,目前為止已經發生過交易所被盜事件。這些“跑路資金”是各種虛擬貨幣,如果公安機關立案,那麼算是涉案財物了,公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調換、截留、坐支、損毀、擅自處理涉案財物。但由於虛擬貨幣並不是普通的金錢,公安機關有可能會委託交易所代為保管,但是應該不可以隨意處置。

鄧建鵬:公安機關在有證據證明相關機構涉及跑路資金的前提下,並且交易所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在中國境內的話,可以讓交易所配合處理這筆跑路資金。

巴位元:您說公安需要出具函給交易所,但是交易所都是境外的,交易所有義務配合嗎?

鄧建鵬:嚴格來說,交易所作為一個境外獨立法人實體,它是否必然接受中國公安機關的法律函件?這當然是一個問題。除非對方所在的國家跟中國在司法上有合作協議,否則它不必接受中國公安機關的相關要求。

但鑑於一些知名交易所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都是中國人,如果公安機構釋出了司法協助函,一般來說對方會執行的。包括我所調研的個別知名交易所,它也提到過,如果消費者提出凍結幣的請求,這些交易所會要求消費者提供中國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巴位元:如果這些幣在交易所被凍結了,由誰處理?怎麼退還?

鄧建鵬:如果這些幣在交易所被凍結,同時有證據證明這些幣涉案,那麼交易所就應該聽從公安機構的指令,最終退還給遭受損失的投資人,如果交易所沒有按照公安機關的指令,擅自處理,交易所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巴位元:如果這些幣無法追回,後續又該怎麼處理?

肖颯: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如果這些幣確實無法追回,那得看平臺的資金了,有資金就可以作為補償,儘量減少投資人的損失,如果什麼也沒有,那麼投資人恐怕只能自擔風險了。

鄧建鵬:如果這些幣無法追回,或者已經賣掉,基本上就沒有更好的辦法了。除非有相關機構協助,持續追蹤這些幣的流向,找到資金的出口,再去尋找凍結的方案。

巴位元:對於宣傳該理財產品的媒體和自媒體,會受到法律追責嗎?

鄧建鵬:當然,2016年10月網際網路金融整治辦公室就已經發布了相關規定,對於刊登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廣告,媒體或自媒體應該對其內容進行稽覈,如果是虛假宣傳,媒體要承擔連帶責任,甚至涉嫌構成犯罪。如果是疏忽或者過失,刊登了這個廣告的話,媒體的責任稍微要低一點。因此,是有可能追責的。

巴位元:該維權事件具有什麼參考意義?

肖颯:個人認為最大的意義就是給廣大投資者一個教訓,面對以高收益、低風險,甚至沒有風險為宣傳標語的投資,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切勿輕易相信,盲從跟風,什麼都不懂就胡亂投資,謹防上當受騙。就算要試一試,也不能把所有的錢財全部投進去,甚至因此負債累累,一定要給自己留後路。要明白,天上不會掉下餡餅這句話不是開玩笑的,不要因為“貪”字而毀了自己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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