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機圈關心的“職務侵佔”,到底是個啥?

買賣虛擬貨幣

某礦機創始人涉嫌職務侵佔被批准逮捕,一時間圈裡不少朋友私信颯姐詢問:啥是職務侵佔,能判幾年呀?入罪門檻是什麼?等等。颯姐無意對具體案件做出判斷,僅針對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給讀者們做好普法工作。

文章脈絡:

職務侵佔罪緣何多發在勞動、股東糾紛中;

“三無”企業的財物,不受本條文保護;

入罪門檻及量刑幅度。

職務侵佔罪緣何多發?

若干年前,遇到過類似事件,單位的業務大拿不滿管理層的某些做法,決意單幹,但公司的核心智慧財產權掌握在其手中,而且部分貨款也走了該大拿的私人賬戶(私人銀行卡用於公司週轉使用),由於智慧財產權糾紛混合勞動糾紛和部分股權糾紛,事件變得複雜,後來,該大拿直接把公司置於其私人賬戶上的錢款扣下轉移走了,後公司報案,該大拿歸案。

之所以,職務侵佔罪高發於公司勞動、股東糾紛之中,是因為按照普通老百姓的“智慧”,一旦吃了虧,就要想辦法控制住對方的把柄或利害關係,“截胡”這種做法非常常見。反正,我與公司有勞動等糾紛,按理說公司欠我錢,我扣住公司的錢這就對了。這個誤解經常造成現實中的刑事案件,我們一定要挑破:“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單位現存的財物和確定收益,也包括單位暫存在行為人之處的財物和收益。

一旦,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也就是說,行為人將面臨最高刑期15年的自由刑(單個罪名,有期徒刑最高15年)。

“三無企業”的尷尬

幣圈、鏈圈的技術專案開發團隊,也許都有個小Bug,那就是為了搭建紅籌結構或者為了在海外發幣,會將一些核心員工的勞動關係放在某個海外主體,例如某SPV公司裡,這就可能導致員工與真正損失財物的公司之間沒有僱傭關係甚至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關聯關係。因此,出現類似職務侵佔的事情,也不能按照刑法第271條來處理,而只能按照不告不理的“侵佔罪”酌情辦理。

還有一種情況,由於ICO在我國被認定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作為激勵手段的虛擬幣絕大多數不被中國法律所認可,對於受到損失的“單位”,能否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單位”也值得討論。根據2008年6月《關於對透過虛假驗資騙取工商營業執照的“三無”企業能否成為職務侵佔罪客體問題徵求意見的覆函》“只要該企業具有法人資格,並且不是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不是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當視為刑法中的單位。”

鑑於我國法律對ICO\tokens及交易所的法律定性基本劃入“違法甚至犯罪”的領域之中,那麼,對於部分割槽塊鏈專案方而言,其一開始就是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成立後主要活動就是違法活動,則,該單位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單位,其財產不受刑法第271條的保護。置於挖礦行業,我國法律的態度較為曖昧,一方面透過民法總則承認了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一方面對於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並不承認其虛擬財產的地位(而是認為僅僅是資料或密碼,並非財物),未來是否對挖礦行業直接給予負面法律評價,也未可知,那麼,本案的故事將改寫。

入罪門檻及量刑幅度

按照2016年4月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2倍、5倍執行。計算下來就是,職務侵佔罪中,6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100萬元為數額巨大。

具體量刑幅度,按照2017年3月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如果職務侵佔的金額為10萬元,則真正的刑期將是2-5年,具體按照有無自首等法定減輕、從輕情節,結合證據的證明情況予以確認。通常,也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退賠情況,酌情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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