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資訊,某某位元CEO趙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警方帶走,現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發現,因幣圈匿名性、去中心化引發的刑事風險不再侷限於洗錢罪這個單一罪名,有擴大化趨勢。在此,颯姐團隊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進一步分析,以幫助從業者和參與人員明確其中的風險。
緣何洗錢罪個“口袋”?
從寫入我國刑法的時間來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早於洗錢罪的,洗錢罪是作為對毒品犯罪、金融犯罪等特種犯罪而特殊規定的。根據國際反洗錢組織的認定,我國防禦洗錢的刑事立法內容既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包括洗錢罪。洗錢罪早已是幣圈見怪不怪的罪名,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卻常常被遺忘,甚至有業內人士認為OTC平臺不會構成這一罪名。在此,颯姐團隊提醒,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屬於廣義的洗錢,在分析這一罪名的刑事風險時,OTC平臺並不因任何理由而具有特殊性。
上游犯罪之外的區別
用專業話語評價,在許多人看來,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間是法條競合關係。在之前的文章中,颯姐團隊已提醒大家,這兩個罪名的主要區別之一是洗錢罪在上游犯罪的種類上有著明確限定,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並無此規定。
除此之外,洗錢罪明確了。
洗錢行為是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採取了“(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的行為。
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規定的行為型別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規定更為模糊,並未詳細列明行為型別。
同時,洗錢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改變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為要求僅為掩飾、隱瞞,並未對改變資金性質進行規定。
法律模糊空間:利好?利空?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模糊空間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行為型別較為寬泛,行為入罪門檻較低,其二是對改變了資金性質的掩飾、隱瞞行為如何處理無法直接從法律規定內容得知。
對於第一個方面而言,行為入罪門檻低意味著刑事風險較高,其他方法的兜底規定更是大大擴張了這一罪名的認定範圍。
對於第二個方面而言,單純由法律規定而言,改變了資金性質的行為應當屬於洗錢罪,但洗錢罪的成立對上游犯罪的型別具有明確要求(雖然修正案在未來對洗錢罪上游犯罪有放開趨勢)。上游犯罪認定較寬鬆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卻未提及改變資金性質。
颯姐團隊認為,雖然嚴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無明文規定的改變資金性質的掩飾、隱瞞行為不應當受到刑法規制,但由於改變資金性質往往意味著危害性的增強,對於客觀存在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以社會治理面貌出現的刑法是不會視而不見的。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與去中心化,將犯罪所得、收益兌換為虛擬貨幣再兌出為法幣的行為不可能不改變資金的性質。這一行為並不是法外自由的處女地,而是風險暗湧的海灘。
如何自救
在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時,司法機關可能會採取“推定”的方法對嫌疑人“是否明知”進行認定,這一背景下,中立的平臺很難自證清白。為幣圈從業者“自救”保留空間,颯姐團隊認為,至少需做到以下幾點:
不打折扣地履行反洗錢義務;
加強KYC對使用者准入的篩選,將風險扼殺在源頭;
積極採取合規評測行為,明確業務範圍,留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若存在新加坡基金會、日本金融牌照、我國香港地區金融許可,在國內建議僅保留我國法律認可的業務形態,切勿以身試法。
寫在最後
幣圈的問題,反映了法律與實務操作的摩擦。完全消除幣圈,也很難,畢竟只要有需求,就會有供給。
但是,涉幣從業者,應當瞭解法律常識,對於法律禁止的行為邊界有所忌憚。同時,時代在發展,未來區塊鏈技術是否會引發進一步的金融創新,未可知。唯有活下來,才能再圖發展。希望諸位不要成為洗錢的機器,甄別風險,在冬天裡活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