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底,區塊鏈行業遭遇超強寒冬襲擊,除了大環境因素外,如今區塊鏈在監管方面也有很多不足:STO被禁,交易平臺違規,傳銷幣盛行等等。在2019年,區塊鏈監管和政策方面有哪些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開發者會對違法行為負責嗎?
在公司法中,“公司面紗”將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對待,在大多數情況下,使公司所有人免於為公司的違法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有點類似的是,“技術面紗”幫助程式碼開發人員逃脫州和聯邦法規的責任,以及因程式碼中的 bug 或第三方惡意使用程式碼而引發的民事訴訟。這種“技術面紗”得益於法院願意維護開源軟體許可證的廣泛免責宣告,也得益於一個原則性論點,即使用者(而非編碼者)最終應對違法犯罪行為承擔責任(例如,請參閱 Augur 的 FAQ:“Augur 不是一個預測市場,它是一個讓加密貨幣使用者建立自己的預測市場的協議”)。
然而,正如公司的面紗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揭開,“技術面紗”可能也會被揭開——2018年就已經發生了這些許跡象:首先,當 CFTC 專員布萊恩 · 昆騰茲(Brian Quintenz)建議,智慧合約程式碼開發人員可能會因在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所做的錯誤行為而受到起訴,因為該程式碼可能會被美國人以違反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規的方式使用; 其次,當 SEC 指控 Zachary Coburn (etherary Coburn,delta 合同的創始人和 EtherDelta 合同的作者 / 部署者)經營一家未註冊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時。
在一個不斷創新的時代,什麼是合理可預見的,什麼是不合理可預見的?
如果可以的話,法院和監管機構將如何區分程式碼編寫者、程式碼部署者和平臺操作員的角色?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技術面紗”是否會進一步被戳破? 如果是這樣,去中心化的網路、智慧合約和匿名程式碼開發人員將如何影響到執法?
我們能夠監管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嗎?
201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了數字資產線上交易平臺指南,ShapeShift 勉強以強制會員的形式推出了 KYC,美國證交會對 EtherDelta 的建立者處以罰款,理由是他違反了證券交易要求註冊的條款。也許在2019年,真正的 DEXs 將出現,監管困難的問題將激增。
你如何監管一個勢頭十足、無頭無腦的未註冊證券交易平臺?如何規範在這些平臺上交易的隱私貨幣?最近的監管指南會促使開發者走向匿名化的道路嗎?
隱私幣會(將)被禁止嗎?
雖然現金和法幣交易可以透過銀行、金融機構和海關人員加以控制和監測,但由於諸如零知識證明和環簽名等加密技術,像 zcash 和 monero 這樣的隱私貨幣交易可能更難追蹤。
可以以採取徹底禁止或監管施壓的形式來實施管理。然而,隱私貨幣仍然可以在國外的密碼交易所、 P2P、場外交易市場、去中心化交易平臺或網站上進行交易,這些網站可能逃脫監管機構的監控。
也許當今監管隱私貨幣最有用的方法就是隻允許它們在受監管的加密交易所交易,這促使了使其在監管機構的監督下進行交易,並創造一個原始可審計的蹤跡。畢竟,開闢出一條小道總比沒有的好。
例如,兩家受監管的加密交易所 Gemini 和 Coinbase 最近開始提供 zcash 交易。兩家交易所現在都允許只對透明地址提取 zcash,而不能是遮蔽地址或私人地址。因此,現在可以追溯原始交易的蹤跡。
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是會效仿美國的做法,授權隱私貨幣在受監管的交易所上市,還是會效仿日本鼓勵隱私貨幣退市的做法?
國際監管機構會合作嗎?
隨著區塊鏈專案在地理位置上變得更加分散,匿名化和防審計,國內監管機構必須透過促進全球協調,或者協調他們的證券,商品,資金轉移和稅法來處理違法行為。
2018年,國際證監會組織、 CPMI、 G20和 FSB、經合組織以及歐盟區塊鏈夥伴關係(由歐盟委員會發起)都做出了努力。然而,由於世界各地監管機構和政府有著不同做法和態度,可能需要經過數年時間才能看到任何真正的進展。
如何調和這些國際組織內不同國家之間不同的監管對策?
加密投資者和區塊鏈公司真的成群結隊地湧向 區塊鏈之島Malta 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這些新的加密友好框架將如何與更成熟但限制性更強的制度相抗衡,如美國證券法框架和已成熟的判例法?
區塊鏈網路是否符合隱私規定?
法國資料保護局、歐盟議會成員、歐盟區塊鏈觀察站和論壇等少數政府機構公開承認區塊鏈與GDPR之間的緊張關係,特別是關於刪除權、更正權和資料最小化原則的規則。
一些公司只是簡單地禁止歐洲居民訪問他們的網站或服務,但這可能不再是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因為加州自己的隱私法(加州消費者隱私法)將於2020年生效,而且最近美國聯邦隱私法也正在醞釀中。
為了遵從GDPR 也有一些解決方案提出,如零知識證明和私鑰銷燬,但它們究竟是構成刪除還是匿名化的方法仍不清楚。
法國DPA走在最前沿,提出諸如銷燬私人金鑰之類的解決辦法將使資料主體更能有效行使其刪除權。
歐盟資料保護委員會是否會按照公民自由、司法和民政事務委員會的建議,釋出指導方針和建議,以”確保區塊鏈技術符合歐盟法律"?
ETF 會被批准嗎?
最後一個基於加密貨幣的 ETF 應用,VanEck / SolidX 比特幣 ETF,可能會在2019年2月27日得到答案。不過其也存在著如下關鍵問題:
眾所周知,在比特幣ETF的相關稽覈檔案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強調了“重要市場”一詞。然而,“作為發行人,我們擔心證交會的工作人員在使用'重要'一詞時指的是一個非常大而遊離不定的範圍。工作人員從未就'重要'的含義進行引導,所以就使得他們能夠無休止地調動其球門。"有創業者如此評論。
據悉,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6(b)(5)條的正確解釋,要求"交易所"的規則旨在防止欺詐和操縱性行為和做法。 但"交易所"是指 ETF 交易的國家證券交易所,還是指比特幣現貨市場?
比特幣(或加密貨幣)現貨市場是否確實能抗欺詐和抗操控?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Token的態度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透過會議、採訪和個人宣告發布了2018年最重要的一些監管指南。每次發表宣告時,代表們都表示,他們的觀點並不一定反映了SEC的觀點。
回過頭看看他們說過的一些“經典語錄”,從"我所見的每一個 ICO 都是一種證券"到"如果token或貨幣所依賴的網路充分去中心化... ... 這些資產可能不代表投資合同”以及"當前的ether報價和銷售不是證券交易",美國證交會沒有正式確認這些宣告中的任何一項,而是澄清表明員工的觀點不具約束力,不會產生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雖然證交會並不會制定法律,但它可能會發布有關這些領域的官方指導意見,為區塊鏈網路設立目標以實現”充分的去中心化"(sufficient decentralization)。
即使某種程度的去中心化可以使token的銷售超出證交會的管轄範圍之外,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 William Hinman所說以太坊已是充分去中心化了是真的嗎?在什麼階段提供和銷售token是從證券性轉換為非證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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