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稿顯示,要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試點工作,大幅縮短涉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案件審理週期。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規則,支援當事人透過區塊鏈、時間戳等方式儲存、固定和提交證據,有效解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有效適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訴訟臨時措施,綜合運用多種民事責任方式,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權利救濟。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高司法檔案質量,根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社會各界人士於2020年9月20日前,透過信件(包括中國郵政ems)或者電子郵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見。
信件請寄: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email protected](請在信封或郵件主題註明“著作權徵求意見”)。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是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加強對著作權領域相關權利的保護,對於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制定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著作權保護,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
1.要統籌兼顧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處理好鼓勵新興技術、新興產業發展與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關係,協調好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之間的關係,嚴格依法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促進智力成果的創作和傳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
2.要大力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試點工作,大幅縮短涉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案件審理週期。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證據規則,支援當事人透過區塊鏈、時間戳等方式儲存、固定和提交證據,有效解決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有效適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訴訟臨時措施,綜合運用多種民事責任方式,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權利救濟。
二、充分運用推定規則,減輕權利人訴訟維權負擔
1.合理推定當事人相關權利的存在。權利人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後,在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推定當事人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存在於相關作品、表演、錄音製品中;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人民法院即能作出相反認定的除外。
2.依據署名推定相關權利的歸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使,不以權利的在先登記為前提。在作品、表演、製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推定為該作品、表演、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對於署名的認定,應當結合作品、表演、錄音製品的性質、型別、表現形式以及行業習慣、公眾認知習慣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3.減輕權利人提交證據的負擔。在權利人主張其權利存在、許可或者侵權成立時,如被訴侵權人未能提交相反證據,在適用署名推定規則確定權利歸屬的情況下,應當免除權利人提交與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轉讓協議或其他書面證據的責任。
4.主張合法使用應當舉證加以證明。在他人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況下,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使用行為合法而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使用行為已經得到了權利人的授權許可,或者屬於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三、結合各類案件特點,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有效加強網路空間的權利保護。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並提出保全申請,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作出裁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通知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2.有效加強實體市場的權利保護。實體市場內的經營者侵害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該市場經營者未能有效履行巡查、管理職責並據此主張該市場經營者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市場經營者的過錯程度和具體行為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3.有效加強新興領域的權利保護。適應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大資料等高新領域的技術發展,積極迴應司法保護新需求,處理好著作權客體的相對封閉性與權利的相對開放性的關係,依法妥善審理體育賽事網路直播、網路遊戲直播等相關的新型別案件,促進新興業態規範發展。
四、消除侵權盜版風險,有效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1. 銷燬假冒盜版商品及專用工具。對於假冒、盜版的商品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物品存在並請求立即銷燬的,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在商業渠道之外處置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銷燬或者處置費用由侵權人承擔;侵權人請求補償的,不予支援。
2. 充分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失。綜合考慮請求保護的權利型別、市場價值和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和規模、損害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侵權人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確定。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為維權支出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一併予以考慮。
3. 全方位實現侵權阻遏目的。侵權人被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者行政決定認定侵權,或者曾經就相同侵權行為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履行完畢後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或者變相重複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具有侵權的故意,人民法院在後續案件中確定民事責任時應予充分考慮,以有效阻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
五、加大虛假訴訟懲處,促進誠信訴訟機制完善
1.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透過誠信訴訟承諾書等形式,明確告知當事人不誠信訴訟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促使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履行訴訟義務,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在訴訟過程中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2.嚴厲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完善違信懲戒與追責機制,對於提交偽造、變造證據,隱匿、毀滅證據,作虛假陳述、作虛假證言、作虛假鑑定等不誠信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訓誡、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力打擊投機性訴訟牟利行為。加強著作權訴訟維權模式問題研究,充分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資訊化平臺,及時掌握批次化訴訟維權動態。對於權利人在各地分別起訴且僅起訴終端銷售者而不起訴中間銷售商以及被控侵權商品生產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加強釋明,努力實現侵權行為的源頭治理和訴訟糾紛的“一攬子”解決。對於堅持不起訴中間銷售商、生產者、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說明損害賠償的範圍,避免不適當地擴大權利人獲得賠償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