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國家並未否認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謹今日撰文《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文章認為,我國目前對比特幣的管制態度,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
2.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3. 國家禁止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等活動。
關於比特幣在我國現行監管體系下的法律性質,有兩點是值得強調的:
1. 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對比特幣作出規定,因此還不能認為其是《民法總則》第 127 條的虛擬財產;
2. 基於物權法定原則,在沒有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還不能認為比特幣是物權法上的「物」。
綜上,王謹認為,除比特幣以法定貨幣身份從事的活動以及上述第 3 款規定的活動外國家並不禁止比特幣以虛擬商品的身份從事的活動。
注:北京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設立於 1995 年 9 月,是解決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
王謹,中國聯合網路通訊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企發部/法律部副總經理,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法學博士,高階經濟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