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合約”和傳統意義上的合約有什麼區別?
瞭解了“智慧合約”的來源,我們就可以比較一下“智慧合約”和傳統意義上的“合約”有什麼不同了。
合約,即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為“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了十五種典型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其他常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範的情況下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身份資訊,標的,數量,質量,金額,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以及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中止、終止、解除條件等。
合同的訂立步驟可以分解為:
1,一方發出要約。
2,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做出承諾。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智慧合約”完整的訂立步驟為:
1,參與方經過商議,約定合約的具體內容。這一步是人與人的談判、討論、商議的結果,是人的活動。
2,用程式設計指令碼語言編寫指令碼,將約定好的內容透過程式的形式表現出來。這一步是將特定的“鎖”製造出來。
3,原權益方開啟自己的權屬,並將區塊鏈貨幣或價值按照約定加上上一步製作的“鎖”,從而實現權屬的轉移。但是權益並不直接進入新的權益方,而是等待新權益方用“鑰匙”開啟。
4,在預設的開啟條件達成時,新權益方相當於透過特定的“鑰匙”開啟了“鎖”,程式設計指令碼自動執行,新權益方獲得區塊鏈貨幣或價值的處分權並進行處分,也許是加一把新的“鎖”。
對於“合約”而言,是由參與各方簽署成效後,再由參與各方各自按照約定執行;而“智慧合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其已經在執行過程中了,約定內容在“智慧合約”誕生之前已經商定好了。“智慧合約”更像以程式“if-then”的基本邏輯中的一個觸發條件,一旦條件觸發就自行執行程式的下一步。所以“智慧合約”本質上是一個指令碼程式,以程式“if-then”的基本邏輯為基礎來執行。這種指令碼程式之所以叫“智慧合約”,是因為其編寫目的是為了實現事先商定好的合約內容的。反過來看,只有能夠透過程式設計實現的合約內容才能成為“智慧合約”的實現物件,這就註定了“智慧合約”的實現物件是非常有限的,因為不是所有的人類活動都能夠透過程式設計實現的。
對於“合約”而言,在執行過程中,參與各方都有違反合約的可能,“智慧合約”則沒有這種“人性風險”,“智慧合約”一旦設定好,只有作為“鑰匙”的指令碼滿足“鎖”的“開啟條件”時,才會執行。
“合約”的執行是參與各方進行的人類活動,而“智慧合約”的執行其實是執行一段程式,對虛擬價值進行處分。
對於“合約”而言,環境條件的改變可能會導致合約需要用補充協議、變更協議的形式加以調整。“智慧合約”則不具備這種靈活性。“智慧合約”更適合在穩定的環境中進行大量重複性運作的應用場景。
“智慧合約”到底能否取代法律概念上的“合約”和“公證”?
很多對“智慧合約”的介紹文字都宣稱“智慧合約”將能夠替代法律概念上的“合約”和“公證”,透過以上對比和分析,顯然我們能得出否定的結論。
“合約”的使用廣泛滲透在人類活動的層層面面,其雙方只要合意達成一致即可成立的特性,使得“合約”具備最大限度的靈活性,從而方便的應用在各個場景。
“智慧合約”是以程式為基礎的虛擬世界當中的特有產物,是在特定應用環境內反映了某種合約關係的程式,按照“if-then”的基本邏輯執行,適用於特定的場景,其功能較為單一,執行較為簡單,適用於在穩定的環境中進行大量重複性運作的應用場景。
“智慧合約”相對於“合約”,就跟“機器人”相對於“人類”類似,前者缺乏靈活性,但在穩定環境、單一功能、大量重複性運作的應用場景能發揮替代後者的威力。
“智慧合約”會隨著區塊鏈應用的普及使用而逐步滲透到人類生活中。由於區塊鏈應用還是發展的初級階段,“智慧合約”對人類社會的影響還微乎其微。
即使將來區塊鏈應用普及了,“智慧合約”仍然只能區域性替代“合約”,因為,再一次強調,不是所有的人類活動都能夠透過程式設計實現的。
要注意的是,“智慧合約”所要調節的未必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物與物之間的關係,機器與機器之間的關係。“智慧合約”在虛擬世界中,以及“合約”在人類世界中,會發揮各自專屬領域的作用。
“公證”是一個很好的比較例子。
確實有應用在嘗試在做線上“公證”應用。2015年9月,初創公司Stampery嘗試用比特幣區塊鏈技術解決資料的認證問題。“你可以為任何檔案生成不可改變的、準確的證明,證明其存在和完整性。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自動證明某個檔案是在何時建立的,且之後再未改動過,”“使用 Stampery 的理由與為檔案做公證的理由一樣。它能很好地保護智慧財產權,證明遺囑、宣誓、合同、家庭糾紛中的通訊等等的有效性。”2017年4月,微軟將Stampery技術整合到了Microsoft Office Outlook。
儘管Stampery有其優勢和價值所在,但在宣傳上和一些新生事物一樣,總是拼命的誇大其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3號《公證程式規則》,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4,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5,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公證機構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1,透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核實;
2,透過詢問證人核實;
3,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瞭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4,透過現場勘驗核實;
5,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鑑定、檢驗檢測、翻譯。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透過以上分析和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兩者的重要區別是,一份公證書在出具之間會經過詳盡的實質性稽覈;而Stampery所謂“公證”的前提是假定檔案的實質性稽覈已經完成,檔案是真實有效的,即沒有虛假材料的可能,也沒有當事人惡意欺詐的可能,其對檔案的證明作用僅限於表面性、格式性稽覈。
要說Stampery所謂的“公證”能夠取代法律概念上“公證”的作用,顯然是低估了人性的複雜程度。
結語
“智慧合約”本質上是一種“計算機程式”,是以程式為基礎的虛擬世界當中的特有產物,是在特定應用環境內反映了某種合約關係的程式。
“智慧合約”所要調節的未必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可以是物與物之間的關係,機器與機器之間的關係。
“智慧合約”在虛擬世界中,發揮其專屬領域的作用,就像“合約”在人類世界中,發揮其專屬領域的作用。兩者未來會並存,誰也不會完全取代另一方。
一份公證書在出具之間會經過詳盡的實質性稽覈,而區塊鏈技術的“公證”僅對檔案進行表面性、格式性稽覈,所以它不可能取代法律概念上的“公證”。
原文:http://www.weiyangx.com/280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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