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將頒發首張數字資產交易所牌照

買賣虛擬貨幣

近日,中國香港證監會原則性批准了BC科技集團旗下的OSL公司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牌照的申請,如果香港證監會完成該牌照的最後審批,意味著亞洲第一個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將在中國香港誕生。中國香港對數字資產一直持積極的態度,走在亞洲諸多國家和地區的前列,此舉無疑鞏固了香港在國際資本市場中的地位。第一個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在中國香港誕生後,將對未來整個亞洲數字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香港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發牌規則

目前,香港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申請牌照仍需要按照2019年11月6日香港證監會發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及其附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發牌條件和條款及條件》進行。以下將對《立場書》及《新規》的監管框架進行解讀。

監管物件:

《新規》明確申請牌照的營運者是在香港營運且買賣虛擬資產包括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新規》明確了比特幣和其他常見的加密貨幣不屬於證券,不對比特幣進行監管,只監管交易證券型代幣平臺。

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臺不對其發牌照或對其作出監管。因為此類資產並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只有向客戶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臺,才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

監管方式:

《新規》表明,將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納入發牌範圍,投資者便能輕易區分受規管和不受規管的平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經營者一經獲發牌照,將會被置於證監會監管沙盒內,這就需要更頻繁地進行彙報、監察及檢視。透過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嚴密監管,香港證監會將能夠重點指出營運者在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方面應予改善的範疇。

發牌條件:

根據《立場書》中的規定,交易平臺要想在SFC申領牌照滿足以下6個條件:

(1)持牌人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2)持牌人必須遵從隨附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

(3)持牌人必須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帶服務或活動或對現有服務或活動作出重大改變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

(4)持牌人必須就任何在其交易平臺增添任何產品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

(5)持牌人必須就其業務活動以證監會訂明的格式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有關報告必須在每個歷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及另外應證監會的要求呈交給證監會。

(6)持牌人必須委聘一家證監會可接受的獨立專業公司,以對持牌人的活動及營運進行年度檢視,及編制一份確認其已遵從發牌條件和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首份報告必須在牌照獲批准的日期起計 18 個月內呈交給證監會,其後的報告應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及另外應證監會的要求呈交給證監會。

營運者條件和條款

除了認識你的客戶(KYC)、反洗錢(AML)及反恐怖主義資金籌集(CFT)條例等監管框架的必備性條款,《新規》對虛擬資產平臺營運者設定了更多細節性的嚴格監管標準,比如:

信託架構要求:平臺運營者應透過一家公司以信託方式為其客戶持有客戶資產。該制度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保障客戶虛擬資產,並確保這些資產與該平臺的資產獲妥善分隔。

線上及線下錢包要求:對於交易所,香港證監會將要求平臺營運者確保其把 98% 的客戶虛擬資產儲存線上下錢包,並把其在線上錢包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侷限於不超過 2%。交易所應儘量減少從持有大部分客戶虛擬資產的線下錢包中撥出資產進行交易。

平臺保險要求:在交易所保險保額方面,香港證監會將要求平臺營運者確保所投購的保險時刻有效,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蓋保管以線上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全面保障),及保管以線下儲存方式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絕大部分保障,例如 95%)。

香港《新規》的推出意味著STO方案除了美國之外又多了一個司法區域的選擇。一個商業成功的STO需要考慮的不僅僅交易架構、中介機構以及交易平臺的選擇,也要考慮相關的法律環境是否友好,如此也能使投資者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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