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日報報道 28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審結一起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比特幣挖礦機是一種有專業“挖礦”晶片的電腦,多采用燒顯示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而意圖賺取比特幣的人,被稱作“礦工”。透過比特幣挖礦機在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體中解算方程式的特解,求得特解的“礦工”就能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
去年4月,常某向陳某購買比特幣挖礦機,總計支付44萬餘元。陳某向貨主龔某訂購比特幣挖礦機220臺並付清價款。按照約定,龔某將直接發貨給常某。但由於陳某與龔某之間尚有其他債務未結清,龔某於是將該筆貨款抵扣了之前的債務而拒絕發貨。常某遂以龔某為被告、陳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龔某退還貨款。
早在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就聯合多部委下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那麼比特幣挖礦機交易是否還受法律保護?
園區法院審理認為,不同於比特幣本身,涉案買賣交易的標的比特幣挖礦機系用於計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裝置,其本身具有財產屬性,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買賣比特幣挖礦機,因此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因為常某和龔某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法院駁回了常某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