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ICO的本質(內附解決路徑)

買賣虛擬貨幣

終於,的“支援派”和“倒幕派”分道揚鑣了。

在幣圈,在社交軟體,在人們的口口相傳中,一派認為ICO是金融創新,百年不遇的大好機會,也是連續創業者的下一個風口,是通往未來美好世界的金鑰匙;

另一派認為ICO就是黑暗世界爬出來的鬼魅,在獰笑著看著迤邐斑駁的世界,頃刻間,洪水滔天,一切不復存在。

那麼,區塊鏈ICO的本質是什麼?

以人類現有知識,如何理解它,也許有章可循。

雖然眾口鑠金,大家都說ICO就是幣圈的IPO,在我們看來,ICO的本質更像一個“主體是股權眾籌”+“資訊共享機制”,其目的是:參與者人人受益。

這個目的本身沒有錯,甚至是偉大的。

ICO的發行者用自己的親歷親為(勞務)去獲利,ICO的參與者用自己的比特幣和以太幣(資本)賺取溢價,還原成骨架就是:勞務與資本相結合的方式,各自按照貢獻和約定比例分享利益,共同承擔風險。

支援派提到的ICO的好處,“去中心化”、“推動創新”、“發展金融新業態”,我們都贊同。

這些好處,無非是有了資本的推動,有了錢,才好辦事。

咱們還原一下資本流動的過程:

ICO在一定範圍公開專案,玩家以比特幣、以太幣認購某新型幣,ICO釋出者獲取的比特幣、以太幣變現(一般透過新加坡、美國等地,換成美金存入在國外設立的公益基金賬戶內),再透過國內合法成立的SPV公司或貿易公司,將美金或在離岸市場換成人民幣流回中國實際經營ICO所稱專案的公司或公司群。

資金流向如上,合同關係不贅述。

其實,ICO的重要功能就是為了創業者使用眾籌而來的社會各類資金,而設計出來的渠道。

另外,咱們解釋一下,資訊共享機制及“金融民主思路”。

由於應用場景和具體專案不同,市面上出現的“某鏈”、“某某鏈”都是“公鏈”範疇,提供公共服務給某一特定行業或特定系統,在此過程中,比較有價值的是鏈上兄弟公司的各類資料資訊共享機制,但由於我國網路安全法於6月1日實施,此類共享機制所達到的精準度必然下降。

所謂“金融民主思路”,來自無政府主義思潮,建設一個繞過任何政府的不同世界,也有人主張,監管的無效性與市場的有效性,我們不置評。

一方面,ICO有推動金融創新的客觀價值,一方面又面臨巨大法律風險(請檢視颯姐),到底有沒有合法解決路徑?在哪裡?

答案是:有。

那就是我國《證券法》的修改,如果給金融科技公司,尤其是做網路基礎設施研究的科技公司開闢“豁免”,正如美國等國家的已有經驗一樣,那麼,ICO就能光明正大的走出來,而不是取道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還要被扒層皮。

有人可能會擔心,《證券法》修改後,證券的範圍擴大,那麼刑法第197條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打擊範圍是否擴大,颯姐認為不用擔心: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如果政府有權機關已經豁免,則,刑法風險大幅下降。至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傳統頑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因為吸收的是“比特幣”(法律定性為虛擬商品)而非“資金”,別跟颯姐說,司法解釋不是說“實物”也不行嗎?拜託,請看好前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裡給予回報可以是實物,但吸收的必須是“資金”,即:法定貨幣。

至於欺詐、詐騙,這種古老的犯罪,在什麼新型行業都會如雨後春筍,防不勝防,ICO也難逃此劫,只盼望不要因為大量詐騙案件假ICO把真ICO給玩壞了,正如前車之鑑:P2P,您懂的。

綜上,ICO本質是眾籌的一種方式,給創業專案啟動和發展資金,客觀看,只要專案真實、可行性高,可以沙盒監管下進行嘗試;但應當注意政策和法律風險,防止出現“專案黃了,人跑了,幣圈凌亂了”等不好收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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