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讀:合規發令槍響——網信辦區塊鏈新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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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於區塊鏈創新者

2009年1月10日,Hal Finney在Twitter上宣佈“執行比特幣”(Running Bitcoin),兩天後,中本聰向Finney傳送了比特幣歷史上第一筆交易。10年後的2019年1月10日,中國國家網信辦釋出在釋出中國首部國家級區塊鏈管理法規——《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並將於201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制定,意味著金融以外的區塊鏈應用被監管者納入視野,區塊鏈管理開始進入“快車道”。

相對於2018年10月的徵求意見稿,正式生效的檔案沒有實質性的變化。另外,儘管2019年剛剛開年,《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就已經是“第3號”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令了。

1

管轄範圍

區塊鏈資訊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透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根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包括:

  • 向上網使用者有償提供資訊(經營性)

  • 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經營性)

  • 向上網使用者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資訊的服務活動(非經營性)

而透過區塊鏈提供上述服務,即可能被納入《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認為是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區塊鏈的本質是分散式記賬(記錄資訊)系統,在理論上所有的區塊鏈系統都在提供資訊服務,包括為最高人民法院所認可的區塊鏈存證服務,都被《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納入管轄範圍。

在主體方面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包括:

  • 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

  • 為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或者組織。

《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擬將節點提供者也認為是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而根據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點,所涉及的主體會遠超想象。以比特幣為例,只要在自己的電腦上下載了完整的錢包,即成為比特幣系統的節點,也就屬於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除此以外,技術支援機構也被定義為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極大拓展了《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所管轄的主體。

2

監管

區塊鏈資訊服務監管分為國家與地區(省級)兩級。根據區塊鏈分散式的特點,或許國家網信辦需要承擔更多的監管職責。

開展區塊鏈資訊服務,需要在國家網信辦的系統中提交以下資訊:

  • 服務提供者的名稱

  • 服務類別

  • 服務形式

  • 應用領域

  • 伺服器地址

  • ……

《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擬要求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在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這可能會導致多重監管的問題。傳統上,工信部負責網際網路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工信部曾在2017年就《網際網路新業務安全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公安部門也將不滿一年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如果網信辦、工信部門與公安部門不能就區塊鏈新業務、新技術的安全評估進行有效協調,那麼區塊鏈開發者在推出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時,可能不得不需要向多個部門申請安全評估,在產品開發的效率方面大打折扣。

3

合規


在《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中,要求區塊鏈服務提供者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合規:

  • 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責任

  • 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稽覈、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 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

  •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具備對其釋出、記錄、儲存、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

  • 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

  • 與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

  • 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 記錄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等資訊,記錄備份應當儲存不少於六個月

  • 標明備案編號

更進一步,《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擬要求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落實網路實名制,基於組織機構程式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在《網路安全法》中,實名制的要求僅限於:

  • 為使用者辦理網路接入、域名註冊服務

  • 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

  • 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即時通訊等服務

區塊鏈資訊服務或許是被監管者認為屬於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服務,而被要求網路實名制。

4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行為

法律責任

1

沒有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稽覈、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1)警告

(2)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暫停業務)

(3)五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4)刑事責任

2

不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3

沒有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

4

沒有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

5

未進行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評估

6

未及時履行變更手續

7

未在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8

存在資訊保安隱患的,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9

內容與志留存未達到六個月

10

未配合監督檢查或設立舉報入口

11

未落實網路實名制

(1)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2

未對違法資訊進行有效處理

(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3

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的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14

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資訊的

責令限期改正

警告,並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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