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是一種既無財產屬性也無交換價值的虛擬財產,因人為炒作,價格劇烈波動,近幾年在部分國家成為較流行的“投資”,也吸引了國內一批人投身於此。10日,記者從漢陽法院瞭解到,該院審理的武漢市首例比特幣盜竊案判決已正式生效。
2016年,從事pos機推銷工作的黃某與家住漢陽的劉某經朋友介紹認識。得知70歲的劉某尋求投資理財途徑,黃某就給劉某介紹了一些平臺。2017年7月,黃某找到劉某,遊說其參與比特幣投資。劉某因前期在黃某介紹的投資平臺上取得了一些收益,故而比較信任黃某,但因其不擅長操作電腦,黃某遂幫助其註冊郵箱並在國外某交易平臺上買入0.22個比特幣。透過此途徑,黃某掌握了劉某比特幣錢包的賬號和密碼。
2017年12月21日,黃某在武漢市礄口區一網咖內,使用上述賬號和密碼,從劉某的比特幣錢包中盜取0.22個比特幣轉入自己賬戶,並在交易平臺轉手後獲利24000元。
比特幣盜竊案件:男子盜70歲老人0.22個比特幣 獲刑1年3個月
次日,劉某發覺自己的比特幣不見後急忙找到黃某,黃某承認是自己把比特幣轉走了,並承諾會還給劉某24000元。但直到2018年3月,黃某仍未還錢,劉某遂到派出所報警。2018年3月14日,黃某被公安民警抓獲。
後據黃某交代,其是因快過年了,手頭沒錢才動了貪心,所獲贓款一部分已被用於還債和個人消費,另一部分投入了一個理財平臺,但因理財平臺爆雷而無法取出。該案經漢陽法院審理,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所得贓款也被判繼續追繳併發還被害人劉某。
據瞭解,此前國內一些盜竊比特幣的案件,有的是以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定罪,本案為何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據承辦法官鄧瑋介紹,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是透過侵入或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資料,黃某並未採取侵入或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賬號密碼,而是透過其幫被害人申請賬戶的便利條件從而掌握了賬號密碼,並進而秘密竊取了被害人擁有的比特幣,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故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