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塊鏈透過資料的全網一致性分發和冗餘儲存,極大地降低了資訊不對稱性,使得所有節點具有了基於資料對等基礎上的業務自組織權力和業務自組織能力。
2.鏈改是在資料佔有對等基礎上,將原來基於資訊不對稱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中心化的業務流程,改造為業務系統的去中心化和業務流程的去中介化的過程。鏈改後的系統較鏈改前的系統,其優勢在於,一是透過去中介化在整體上實現了更高的效率,二是將原來業務流程中的中心節點和中介環節佔有的利潤進行了重新分配。
3.鏈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個永遠持續的過程。無論是基於權力,還是基於利益,資料佔有方,也就是原有系統的中心節點,不會自動放棄資料的獨家佔有權。這個過程,一定是原來不佔有資料的節點不斷抗爭,原來獨家佔有資料的節點不斷妥協的過程。即使是原來的資料佔有方完全放棄了資料的獨家佔有權,但基於對資料的理解和認知能力,也不是所有節點就立刻擁有了對資料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因此也不可能完全去掉原有系統的所有中介。
4.公有鏈是面向任意主體的非准許鏈。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進入公有鏈系統,也可以在任何時候退出公有鏈系統,並不需要任何人或任何節點的批准或同意。因此,公有鏈所承載的業務一般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在陌生人之間不可能建立起很長的業務鏈條,也就極少有中介環節的存在。因此,基於公有鏈所能開展的所謂鏈改,更多是基於所謂通證經濟,對社群進行激勵,實現社群裂變。本質上還是網際網路營銷的玩法。
5.聯盟鏈是面向多業務主體的准許鏈。因為面向多業務主體,就允許聯盟鏈與具體應用場景結合,承載業務鏈條較長的業務應用。因此,這種業務形態自然會存在較多的中心環節和中介環節。因此,鏈改的主體必然是聯盟鏈。
6.區塊鏈的去信任,嚴格說是去第三方信任,即透過技術手段,實現了不需要第三方作信任背書情況下的信任。但這種信任,是基於區塊鏈技術實現的對過去記錄在區塊鏈上的行為的信任,和對未來基於智慧合約的行為的可預期。區塊鏈並不能解決針對主體的信任。
7.公有鏈由於其非准許特性,僅靠區塊鏈的技術手段,難以建立起強信任關係。因此,很多重量級應用不可能在公有鏈上執行。聯盟鏈是准許鏈,透過線下對參與節點的認證和批准,再加上對區塊鏈上記載的行為的確認,方才可能建立起比較強的信任關係,也才有可能承載一些重量級應用。
8.因為區塊鏈是要改變生產流程和生產關係,因此,區塊鏈在原則上仍然是大企業的事情,而不是小企業或草根的事情。因為小企業或草根本身信用不足,能力不夠,極難獲得鏈改的資格和入場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