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互鏈脈搏·梁山花榮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3.12比特幣大跌”讓一批維權專業戶又有了抬頭之勢。
多年前,他們曾遊走在P2P、金融、礦機廠商、區塊鏈概念上市公司等諸多領域的維權事件中,充當領袖,煽動使用者登門維權,索要天價封口費、服務費等,但這種透過維權專業戶來爭取利益的實際效果卻並不樂觀。
如今,維權專業戶又將物件瞄準了頭部加密貨幣交易所。不過這一次,他們碰瓷和自導自演的行跡敗露,被人識破。對於區塊鏈投資者而言,在遭遇利益受損時,更應該尋求合法維權途徑,避免被別有心機的“維權專業戶”利用。
“3.23爆倉維權”背後的黑手
近日,在位於海口市澄邁縣的火幣大廈和歐科集團北京總部的辦公樓前,分別出現了一波“維權者”,他們均是披麻戴孝、喊口號、舉招牌、拍影片,事後揚長而去。
維權事件起因於3月12日比特幣大跌期間,國內多個交易所出現宕機事故,導致使用者無法及時操作,引發大面積爆倉。不少投資者蒙受損失,向各大交易所開展爆倉維權。然而,在這次維權事件背後,維權專業戶的身影再次隱現。
3月12日晚,一個新浪微博名為“武漢中本聰”的使用者連發了兩條微博,威脅李林、火幣網等稱,“如果明早不能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我會提著汽油桶……用我這條命,換你一個火幣網。”該使用者還留下了個人微信聯絡方式,並稱可以私拉群。
在極端行情下,使用者因交易所卡頓或宕機影響交易,蒙受損失後開展維權,維護自身利益,本來是正當行為。
但根據新浪微博使用者“比特幣暴富姐”爆料,這位名為“武漢中本聰”的使用者實際上是自導自演,藉著維權名義,拉著一大幫人吸引火幣和OKex的注意,趁機收黑錢。
不僅如此,有業界人士還指出,3月23日和24日,先後前往OKex和火幣登門維權的竟然是同一撥人,不僅個別人穿的衣服沒變,連“血書”的字跡、顏色也一模一樣。
如此巧合的場面,讓人難以不去懷疑,“3.23爆倉維權事件”背後沒有貓膩。
而另一方面,根據3月23日火幣方面公開回復,到場的十幾位維權者中,只有4位火幣全球站的使用者在3月12日有交易行為,其他人等均是無關人士。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互鏈脈搏向火幣方面瞭解“爆倉維權”的具體情況得知,部分登門維權人士的資訊非常可疑。“比如來自深圳的李某某,從深圳飛到北京維權數日,3月12日其賬戶爆倉僅只涉及0.014個BTC(摺合98.9美元),四川陳某合約賬戶裡的餘額折算成美元僅為2.12美元,在過往3個月內從未出現過爆倉現象,還有維權者根本沒有賬戶,也不留任何資訊。這些維權者威脅著要跳海,但從其成本和意圖來看,都無法解釋。”
如果火幣方面透露的資訊屬實,再結合以上的種種跡象,此次爆倉維權事件背後,維權專業戶碰瓷和自導自演的行為已展露無遺。
投資者維權有三條合法途徑 維權專業戶或觸犯《刑法》
今年以來,加密貨幣價格的大起大落使得投資者的負面情緒和矛盾紛紛暴露,登門維權是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表現。在這種群體事件矛盾激化時,往往是這些“維權專業戶”趁機而入,渾水摸魚,展開敲詐勒索的大好時機。
就在上週,央行上海總部也釋出了一則《申城警銀攜手破獲職業投訴人犯罪團伙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積極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管理工作》訊息,稱近期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協助上海市公安局成功破獲一個職業投訴人犯罪團伙。
可見不僅是區塊鏈行業,在當前整體經濟形勢受疫情影響時,大量的維權專業戶也大有抬頭之勢。
實際上,根據知情人士透露,在金融和數字資產領域,職業維權、投訴者等之間早就已經形成了一條有組織、有規模且分工明確的地下產業鏈。
那麼,當在區塊鏈領域投資利益受損時,投資者究竟該如何合法維護自身的利益?避免被別有心機的“維權專業戶”利用呢?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如波律師此前在接受互鏈脈搏採訪時表示,在區塊鏈領域投資出現糾紛或矛盾可透過三種正確方式進行維權:
1.可透過合法途徑理性的直接與侵權者交涉。基於相關合同、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口頭、交易行為記錄等)等約定內容,與之談判、和解。必要時,可委託律師出具律師函等非訴訟途徑相關方式予以交涉。
2.可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案、投訴、申訴、調解。透過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申請仲裁、訴訟途徑。聘請專業律師求助,聘請律師介入協助調查收集證據、配合公安機關、法院等推進案件進展。
3.北京、杭州均設有網際網路法院,逐步完善相關線上審理平臺為權利人提供維權途徑。透過線上審理,以全程線上為基本原則,即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完成。
陳如波律師還指出,目前行業內“維權”存在有組織、有規模且分工明確的專業組織現象,惡意炒作,透過不正當的非法手段製造聳人聽聞的事件,以道德綁架、輿論轟炸向相關涉事機構、部門施壓,從而獲取利益,並形成了完整、錯綜密佈的利益鏈,該類行為系觸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之行為。
而針對“維權專業戶”聯合加密貨幣投資者上門鬧事、收黑錢,以及事後按比例抽成、索償謀利等行為,陳如波律師指出,具體需根據行為人動機、目的、因果關係、行為表現、結果等因素綜合判斷,如行為人涉及違反我國《刑法》等規定,可能會涉嫌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