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通證專案方的危局

買賣虛擬貨幣

近年來,區塊鏈專案層出不窮,為取信於投資者,專案方提出各類新奇的應用場景,幷包裝以精巧的白皮書報告與名人背書。對於成功投入應用場景的虛擬幣而言,由於使用價值的大幅度上升,其融資渠道通暢自然是意料之中。但對於未取得預期應用場景的代幣,專案方的部分操作可能會致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的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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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專案方的選擇

支付交易、銀行業、遊戲、供應鏈金融等場景都是區塊鏈專案設計使用價值的重點。由於區塊鏈虛擬貨幣的可應用範圍廣闊,我們可以在區塊鏈專案中找到各式各樣的創意,並能在多種宣傳渠道中窺得蹤影。

但正因為創意基數大,區塊鏈專案之中有很多創意都存在落地銜接困難的問題。據颯姐團隊所知,就有以特定銀行作為應用場景,白皮書中大肆宣傳而最終被合作銀行拒絕落地的新發虛擬幣。

當白皮書與其他宣傳內容所描繪的特定應用場景化作泡影時,有的專案方的選擇是重新尋求合作物件,爭取將應用場景的內容落到實處。但有的專案方卻選擇對投資人做出虛假宣傳,甚至自銷自買增加資金流轉數額,營造出一副欣欣向榮的景象,從而達到投資人對代幣價值高估誤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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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風險分析

對於專案方未如實披露資訊,甚至做出虛假宣傳,誘使投資人出現認識錯誤的在後行為而言,由於專案方的目的在於令投資人向其支付虛擬貨幣,處分財產性利益,颯姐團隊認為,該等行為已構成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規定的詐騙罪,專案方須為此承擔最高可至無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有的朋友可能會疑惑,虛擬貨幣在我國法律地位模糊,處於灰色地帶,詐騙虛擬貨幣為何會構成犯罪?

對此,一方面需要明確的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比特幣屬於“特定的虛擬商品”。詐騙比特幣或類似的虛擬貨幣都屬於讓受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不會影響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另一方面,物的合法與否通常不會影響侵財型別的犯罪成立,以盜竊罪為例,第三人竊取贓物或淫穢物品的行為同樣符合盜竊罪的部分犯罪構成。

也有的朋友會認為,幣圈虛擬幣價格因各類因素虛高已成常態,專案方的添油加醋與投資者入坑不存在必然關聯,何嘗不可?

誠然,在幣圈投資者魚龍混雜的當下,基於投機訴求抬高新幣價格的行為已成司空見慣,在大環境下盲目跟風的投機主義者們似乎忽略了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石。但站在法律人的視角,颯姐團隊認為,對於各類基於區塊鏈演算法的虛擬貨幣,其幣值的高低仍應取決於它們背後的應用價值,投資人在投資時所考慮的理應是這一點。因此,司法機關在辦案時同樣會推定,專案方偽造應用場景的行為足以干擾多數幣圈投資行為,使得投資人陷入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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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對於陌生領域的判斷,人們總是能夠保持懷疑的態度。但建立在一知半解領域之上的判斷卻容易滋生盲目的自信,從而觸及法律的紅線。區塊鏈虛擬幣的發行本與犯罪無關,但為維持專案運轉而捏造、虛構事實之行為卻會使得專案性質轉換,涉嫌詐騙犯罪,還請慎重,三思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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