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3個部分:首先介紹烏克蘭加密政策和現況;然後闡述從烏克蘭到韓國、土耳其等國制定新的以加密貨幣為重點的反洗錢規則的動力來自於去年新版FATF指南;最後談下中國的加密監管政策。
烏克蘭加密政策和現況
烏克蘭是歐洲國土面積第二大國,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資料,去年國內生產總值以1500億美元據世界第58名,總人口4200萬。
新世紀以來,由於私有化改造和經濟轉型,烏克蘭經濟連續八年增長。經過2013年底爆發的第二次“廣場革命”,國家遭遇獨立以來最嚴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動盪。2015年,新政權承諾按西方標準進行全面的體系改革,但程序緩慢。
烏克蘭貨幣為格里夫納(UAH)。2012-2013年,美元兌格里夫納匯率約為 1:8,但自烏克蘭危機爆發以來,UAH大幅貶值至目前的 1:25。
在加密貨幣方面,烏克蘭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根據資產背後的原則來考慮加密資產和運營,而不是以其形式(即紙質或數字形式)為基礎。加密貨幣的新規則和法規正在國家層面進行定義,因為“與國際標準相比,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挖礦自由,政府不會監管。
2018年6月25日,烏克蘭國家特殊通訊和資訊保護服務局稱,該機構尚未計劃引入加密貨幣挖礦許可證。
2020年2月7日,烏克蘭數字轉型部發布《虛擬資產部委宣言》稱,由於加密挖礦行業已經由區塊鏈共識規則自主管理,“挖礦不需要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法規的監管活動,此活動受協議本身和網路成員的監管。”
據Cryptorussia報道,烏克蘭礦工通常每年收入超過1億美元。
部分加密貨幣和代幣將被視為金融工具。
2018年7月20日,烏克蘭國家證券和股票市場委員會主席稱,“烏克蘭金融穩定委員會今天已支援監管加密貨幣交易的概念,該概念涉及使用金融工具識別某些類別的加密貨幣和代幣。”
金融穩定委員會由央行行長、財政部長、證券和股票市場委員會、金融服務市場監管委員會負責人、存款擔保基金常務董事組成。
加密稅收法案已提交至議會。
2019年11月18日,關於對烏克蘭稅法和烏克蘭其他法律涉及到對加密資產運營徵稅的法律修正案被提交至議會。
該法案還具有涉及稅收的條款:(1)五年內出售加密資產獲得的投資利潤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5%;(2)運營加密資產獲得的投資利潤是根據納稅人從出售加密資產中獲得的收入與其價值之間的正差來計算的;(3)出售加密資產無需繳納增值稅。
該法案一旦透過成為法律,便將對加密資產的持有、出售、運營等徵稅。
加密貨幣歸屬無形資產,需提交收入申報。
2020年2月13日,烏克蘭國家預防腐敗局釋出《關於適用烏克蘭<關於預防腐敗的法律>中有關財務控制措施的某些規定》。
該規定指出,國民提交收入申報時,應注意“在宣告的第10節[無形資產]中,應提及截至報告期最後一天的屬於宣告實體或其家人的加密貨幣”,並應填寫加密貨幣名稱、資產獲取日期、數量和總價值等資訊,且收入申報表必須在4月30日之前提交。
央行數字貨幣(CBDC)在路上。
烏克蘭國家銀行(NBU)在2016年就開始探索發行自己的數字貨幣。
今年2月22日,NBU已經完成了針對其國家數字貨幣電子格里夫納匯率的試點計劃,在試點範圍內發行了200美元的電子貨幣。
該國目前嚴重依賴現金付款,而CBDC能有效替代現金並解決用紙幣餵飽的“影子經濟”問題。
另外,今年2月20日,成立於2014年的烏克蘭首家加密交易所Kuna推出了與格里夫納掛鉤的穩定幣UAX,將在3月20日之前進行試用。
超過1200美元閾值的加密轉賬將進行嚴查。
2019年12月5日,烏克蘭議會最高拉達釋出《烏克蘭法關於預防和打擊犯罪收益、資助恐怖主義和為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籌資的合法化(洗錢)》。此法是在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制定的準則下制定,今年4月28日為生效日。
該法稱“虛擬資產是一種數字化價值表達,可以進行數字化交易或轉移,並可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對於虛擬資產轉賬,該法對價值超過1200美元閾值的加密交易進行更嚴格的審查。
對於不超過30000UAH(約1200美元)的虛擬資產轉賬,支付服務商應確保隨附收款人、付款人的身份和交易資訊,包括自然人姓名、法人實體全稱,賬戶/電子錢包號碼,在沒有帳戶時,則提供唯一的金融交易帳號號碼等。
“使用等於或超過30000UAH的虛擬資產進行金融交易,應進行適當的驗證”,這包括身份、資產來源和業務關係性質等的驗證。
FATF反洗錢浪潮
1989年成立的FATF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政府間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是全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標準的制定機構。
2018年6月22日,FATF釋出新版《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指南》,針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制定了具有約束力的全球標準。
近年來,第一批國家開始監管虛擬資產部門。
例如,美國擁有一套全面的,技術中立的監管框架,用於監管和監督“數字金融資產”;自2013年以來,瑞典金融監管局一直將比特幣和以太坊視為支付手段,這意味著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應遵循許可制度;日本於2016年修訂了《支付服務法》以應對2014年大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破產;墨西哥在2018年9月釋出了建立與虛擬資產相關的發洗錢措施和程式的標準。
自2018年10月起,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要接受《挪威反洗錢法》及其義務的約束;去年3月,義大利透過了更新版的《國家風險評估》,包括對虛擬資產風險評估;芬蘭《虛擬貨幣提供者法》於去年5月生效,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在芬蘭金融監管局註冊。
此外,2019年底透過新版反洗錢法的烏克蘭並非FATF成員國;今年2月,韓國在反洗錢措施上採用FATF加密貨幣準則的立法速度將會受到冠狀病毒的影響;今年年初更新反洗錢規則,銀行要經營數字貨幣業務需得到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批准;中國香港擬在新版《財政預算案》中將虛擬貨幣服務提供者納入監管框架;土耳其計劃在今年開發加密市場監管框架。
從烏克蘭到韓國、土耳其,各國同時制定新的以加密貨幣為重點的反洗錢規則的動力來自於2019年釋出的新版FATF指南。
它呼籲成員國更新其國內法律,以便“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將在一年內達到與傳統金融機構相同的資訊披露標準。
監管政策是否適應國情
FATF將於2020年6月審查各國關於新版監管指南的執行情況,包括:虛擬資產經營者在反洗錢是否有所進展、虛擬資產領域的風險、市場結構是否有潛在變化等。
但是,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國家尚未採取任何行動。在加密貨幣領域裡,各國採取的反洗錢標準呈現出碎片化態勢,國家不同,政策不同。而其他國家則完全禁止虛擬資產。
中國成為FATF正式成員是在接受第三輪互評估後的2007年,是39個成員之一。
2018年1月,中國央行金融監管機構已經開始向數字資產交易所調查瞭解是否滿足關於反洗錢和資本管制的合規條件。
2018年10月,央行牽頭髮布的《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留白處理,辦法第四條授權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為代表的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則,以起到解釋並細化的作用。
這裡也只是突顯中國互金協會在監管中的地位,政府層面並未制定系統的以加密貨幣為重點的反洗錢法律。中國在境內禁止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同時,試圖以發行CBDC以降低洗錢風險。
FATF指令提供了一般性指導,併為各個國家留出足夠的空間來透過立法來採用這些監管建議。該機構對反洗錢政策的建議雖然沒有約束力,然而,嚴重違反工作組標準的國家會被列入黑名單。
制定反洗錢政策,就不可避免會涉及到虛擬資產和服務商的定性、監管、運營許可、投資者保護等問題。區塊鏈網路無國界,對虛擬資產實行“一刀切”,並不能切斷洗錢途徑,同樣也不能為受到欺詐操縱洗錢等傷害的投資者提供保護。
事實上,一旦制定以加密貨幣為重點的反洗錢法律,將使得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歸類為“有義務實體”,這使得加密機構與銀行、第三方支付商等金融機構屬於同一法律類別。
而相關機構也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簡單地停止提供服務或操縱市場。正因如此,購買虛擬資產不必擔心受到警告,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查,而非無法可依,違法難查。
資料來源:
1.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指南》,2019/06
2.烏克蘭數字轉型部,《虛擬資產部委宣言》,2020/02/07
3.烏克蘭國家特殊通訊和資訊保護服務局,《烏克蘭當局不會監管挖礦》,2018/06/25
4.烏克蘭國家證券和股票市場委員會,《烏克蘭證券監管機構希望將加密貨幣視為一種金融工具》,2018/05/08
5.中國駐烏克蘭大使館經濟商務處,《烏克蘭關於加密貨幣的法案被提交至議會》,2019/11/19
6.烏克蘭國家預防腐敗局,《關於適用烏克蘭“關於預防腐敗的法律”中有關財務控制措施的某些規定》,2020/02/13
7.烏克蘭議會最高拉達,《烏克蘭法關於預防和打擊犯罪收益、資助恐怖主義和為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籌資的合法化(洗錢)》,2019/12/05
8.國家稅務總局,《中國居民赴烏克蘭投資稅收指南》,2018
9.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網際網路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