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2017年2月,被告人馮某某、餘某某成立鷹潭市盈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餘公司),餘某某為法定代表人。該公司透過建立網站平臺、公開發行虛擬貨幣,並收取虛擬貨幣交易手續費的方式獲利。圍繞公司的成立和運營,馮某某、餘某某二人明確分工,其中餘某某負責提供盈餘公司資質、辦理收款賬戶、客戶接待等事宜,馮某某負責統籌網站建設、發行幣種、資金管理等事宜。之後,馮某某聯絡了從事計算機開發工作的被告人毛某某,商定毛某某以技術入股該公司,並負責網站搭建、開發虛擬貨幣、技術支援事宜,毛某某遂按約定搭建了“雲聯網”網站。同時,馮某某聯絡了被告人方某,承諾給其一定的股份,讓其負責釋出網站公告、提供諮詢、協助馮某某為客戶提現等事宜。
2017年3月至5月,馮某某等人在“雲聯網”網站、“雲聯網”官方QQ群等平臺上釋出“雲聯網”由實體公司盈餘公司承建運營,系市場化交易平臺等公告,承諾發行的數字貨幣會在一定期限內不斷上漲、保證定期回購,並以超募的方式先後發行“雲聯幣”“香檀幣”“遊艇幣”“恆生幣”四種虛擬貨幣,吸引公眾進行投資。因發行的虛擬貨幣的價格不斷上漲,提現的投資人不斷增多,馮某某等人於同年6月4日又發行了第五種虛擬貨幣“雲聯股”,承諾購買該幣種可享受平臺所得利潤分紅,從而吸收了大量的資金。之後,一些投資人發現“雲聯股”的中籤率反常且網站限制了每日交易額度,於2017年6月13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審計,馮某某等人吸收全國27省市2900餘人次的資金共計2823.77 萬元人民幣。毛某某、方某、馮某某、餘某某等人歸案後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及違法所得,未造成集資參與人財產損失。
訴訟過程
2017年6月14日,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被告人馮某某、餘某某、毛某某、方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18年5月4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馮某某、餘某某、毛某某、方某等人提起公訴。10月25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一)關於發行虛擬貨幣是否構成犯罪。辯護人提出,目前法律未對發行虛擬貨幣行為進行禁止,故不應認定為犯罪。檢察機關認為,本案打著網際網路金融、股權眾籌等幌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透過發行虛擬貨幣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本質上是行為人利用網路平臺釋出虛假資訊,以高額利潤為誘餌,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建立資金池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關於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辯護人提出,馮某某、餘某某、方某、毛某某等人不知道相關行為被法律所禁止,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檢察機關認為,一是從專業背景來看,被告人馮某某、餘某某一直長期關注研究網路遊戲幣等虛擬貨幣,被告人方某是一家融資公司的總裁助理,被告人毛某某屬於資訊與網路技術方面的專業人才,均應當知曉其從事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金融法律規定,應當經批准而未經批准,二是從發行的過程來看,被告人均參與了對外的虛假宣傳活動,釋出的公告中所推介的內容、宣傳用語與實際經營狀況完全不符,進一步印證了被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從事行為的非法性。以上的認定原則也符合2019年1月30日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宣傳推廣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三)關於主從犯的認定。辯護人提出,餘某某、毛某某、方某屬從犯,不應認定為主犯。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餘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公司營業執照、辦理收款賬戶、接待客戶,毛某某是網站的建設者和新幣的開發者,方某在雲聯網新幣的發行過程中,製作了大量虛假宣傳的報道,並幫助馮某某進行資金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上述三人與馮某某分工雖不同,但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均起到重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
案件警示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透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從目前技術發展來看,數字貨幣尚難以全面發揮真正貨幣的功能。許多以“區塊鏈”、“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金融創新”,實際上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其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繫。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應注意學習金融和投資相關知識,不要盲目跟隨炒作熱點概念,謹防“竹籃打水一場空”。
原文來自:江西檢察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