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亮:公鏈監管難點在於非中心化社羣治理與強中心監管的相容問題

買賣虛擬貨幣

“10.24講話”後,全行業掀起一股區塊鏈應用熱潮。站在時代的風口浪尖,機遇與挑戰並存。

1月2日-3日,巴位元啟動“SheKnows年末終極辯論:2020,區塊鏈大變局”,邀請區塊鏈領域創業者、投資人、研究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的代表們,為區塊鏈從業者尋方向,找出路,迎接2020年區塊鏈大變局之年。

國家資訊中心中經網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幼平,零壹財經創始人、數字資產研究院常務副院長柏亮,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烽,與巴位元北京站站長海倫一起,以《2020,公鏈監管破局之年?》為主題,共同探討公鏈監管那些事兒。

1、區塊鏈監管,到底在監管誰?

朱幼平:

國內監管有三個概念,中國企業,中國公民,中國境內。其中最核心的政策就是94禁令。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牽頭的七部委聯合釋出的政策檔案。這個檔案的約束力雖然較法規弱,但非常明確、精準。

這裡闡述了兩條紅線:企業不能向中國投資者發行代幣;不能在中國境內開設數字貨幣交易所。

不能向中國投資者發行代幣,境內企業不行,境外企業也不行。比如,在新加坡合法ICO,但向中國公民兜售代幣就是非法行為。哪怕,中國公民在新加坡買代幣,中國政策照樣管得著。

我國後來政策還有補充規定,宣傳、建立粉絲群、提供支付服務等為非法代幣發行流通做支撐的行為,也屬非法。

境內開數字貨幣交易所是非法的。境外開的交易所,也不能支援中國公民炒幣。

這裡有兩個關鍵詞:未經許可及涉嫌非法集資。

我們把通證理解為兩個層次:賬和幣。賬是指,區塊鏈上發的通證,如果只是用來記賬,做積分,類似公社的工分,年終也用它分紅,一樣可做激勵。這是發錢性質的不是收錢性質的,不涉及集資,自然談不上非法集資,是不需要金融許可或牌照,是合法的。幣是指,區塊鏈上發的通證用來集資,不管是ICO、STO等,按照94禁令我國都是禁止的。目前沒有對該行為發牌照一說。

這裡有兩個灰色地帶。一個是公民炒幣,另一個是挖礦。國家不鼓勵,但沒明確說這兩個行為合法和非法。但如果真出了問題,國家依然保護。比如,北京有人偷了他的比特幣,法庭判決是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盜竊資料罪,它把比特幣定義為資料資產予以保護。對於有些模糊地帶,民不告官不究,箇中分寸各自把握。

至於挖礦是可以的。總書記講話後,國家發改委把挖礦從淘汰類抹掉,是一個進步。

柏亮:

區塊鏈的監管涉及很多方面,比如技術監管、網路安全、金融監管等。大家關注比較多的是金融監管,尤其是跟數字貨幣、Token等相關。

不同的監管部門根據自己的監管職責界定自己的監管範疇,比如美國sec和香港sfc,都是以“證券”為主要監管物件。中國大陸的央行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加密幣的監管,目的也不一樣,央行主要從反洗錢、金融安全等角度進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從打擊非法集資的角度進行監管。

張烽:

首先要分析一下公鏈及其監管的相關概念。

什麼是公鏈。公鏈是與聯盟鏈、私有鏈相對的概念,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是非許可鏈。

其次,我們應當把公鏈專案與公鏈生態區分開來。公鏈專案的目標是為了發展形成公鏈生態,但二者監管邏輯有些不太一樣。

然後,維護公鏈與使用公鏈是不太一樣的。維護作為基礎設施的公鏈與使用公鏈,形成的法律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及監管的邏輯不一樣。

最後,應然監管與實然監管不太一樣。無論是作為公鏈專案發展,還是作為生態的公鏈,相對各國法律體系來說都是一個新事物,法律相對滯後是邏輯的必然。因此公鏈專案、公鏈生態不斷髮展,與相應的法律體系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作為一個過程來說,形成的監管問題可能是不一樣的。

那麼,監管主體首先是創始團隊,而作為開發程式碼、募集資金、品牌推廣、生態建設、社羣治理中的相關行為都可能被列入監管物件。其次與節點運營相關,包括晶片開發、礦機購買與銷售、礦機運營維護相關主體。然後是使用公鏈的相關主體,包括錢包、瀏覽器相關開發和使用者,以及進行再開發和利用的相關主體,包括資產持有和交易相關主體。

2、監管靴子要落地,哪些環節應該被嚴厲監管?

朱幼平:

94禁令當時是及時、有效的。但兩年多來,區塊鏈行業已發生巨大變化,政策需要做一些調整。“一刀切”固然痛快高效,但缺乏靈活性,不利於創新。

我們認為,政策保護創新比防範風險更有價值,但也更難。我們建議,用監管沙盒來實施分類監管、穿透式監管,時機已經成熟。

DC/EP自然是合法的。最大的看點是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是否可以發幣?有牌照的交易所是否可以交易數字貨幣?更進一步,民營企業能否發幣融資和辦交易所?國家支援民營經濟28條已有鼓勵民間辦金融的政策。註冊制、民營銀行等都在開展。未來這些政策是否有望出臺?

柏亮:

核心環節是Token交易,尤其是Token與法幣之間的交易環節。涉及非特定物件的金融交易行為:一是與現有金融體系和規則的衝突需要調和,二是容易出現欺詐、操縱市場、洗錢、恐怖融資等風險。

如果只在社羣內交易,要簡單得多。雙向交易就會面臨複雜的問題,會涉及到融資等一系列金融問題。

張烽:

從我國的監管實踐看,包括髮改委、工信部、網信辦、央行及銀保監會等都曾經出臺相關監管措施,目前來看主要集中於三個層面:工信部主導的技術監管,主要是制定相關技術認證體系和標準體系;央行主導的金融監管,主要針對非法募集資金和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網信辦主導的內容或者說資訊資料監管,主要針對影響資料安全活動,包括非法採集、使用、釋出、轉移資料資訊等活動。

3、區塊鏈監管能否相容傳統的法律政策框架?

朱幼平:

我國距離發行代幣和數字貨幣交易所合法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前提條件有:一,區塊鏈行業真正有自律能力;二,出現殺手級應用;三,廣大投資者有防忽悠能力;四,政策監管技術手段成熟。

政策沒改的情況下,大家不要踩紅線,也不要賭政策會馬上出臺,因為還很遙遠。

如果做無幣區塊鏈,政策都是鼓勵的。這裡沒有納不納入傳統、兼不相容傳統的問題。大家可以擼起袖子加油幹。

柏亮:

公鏈監管的難題:非中心化的社羣治理與強中心的監管,如何相容。他們並不完全矛盾,但在監管的理念、範疇、方式等方面,存在現實的衝突。(解釋一下,這裡的強中心監管,指的是監管物件的中心化,也就是說要先確定一個主體,為它制定規則。但非中心化的社羣治理中,不必明確主體,並且大多主張匿名,主體行為規範是被程式規範的。外部監管要為這些不明確的主體制定行為規範並讓他們遵守,難度比較大。更何況很多人認為程式就是規範,何必還需要監管來額外規範。)

從技術監管的角度,不存在監管相容的問題,按照正常的技術監管模式對待區塊鏈即可。但金融監管的難題在於基於區塊鏈模式產生的token。

目前金融監管有兩種常用監管方式:一種是主體監管(誰在幹),一種是行為監管(幹什麼)。

從主體監管角度看:雖然公鏈是去中心化的,但目前大部分公鏈的發起團隊和管理方式還是中心化或半中心化的。當然,整體而言,對主體的監管難度比較大。無論是從地域上而言,還是團隊(或基金會)與公鏈執行之間的關係性質和關係確認,都有一定的難度。而且市場主體非常多樣,涉及到公鏈生態相關的各個角色。

從行為監管角度看:一是token與法幣交易市場的銜接,這部分相容問題比較大,是當前監管爭議的焦點。二是token市場的交易規則,社羣的交易相對簡單,跨社羣、不同token之間的交易還是需要監管規則的。

張烽:

剛剛我提到的實然監管與應然監管反映的就是創新和監管的某種張力。實際上科技與法律一直是存在張力的。從法律運作的邏輯來說,所有活動都應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進行。如果由於科技發展使法律已相對滯後不能恰當反映先進生產力的要求,不能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應當依照程式進行相應修訂。

美國SEC目前的監管模式就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的,但最近據說美國正在擬訂《加密貨幣法》,猜測就是為了形成更恰當的法律框架。

但法律的修訂需要以一定的成熟實踐經驗為基礎,在這個過程中很多國家就提出瞭如監管沙盒模式。

我認為,區塊鏈與法律的某種“不相容”,原因在於我們用新技術解決現有的業務問題,但現有法律監管框架卻已不適用。我們說,這並不完全是去中心化這個特點所產生的。

4、關於鏈改、牌照與監管沙盒

Q:鏈改之後是否具有被監管的可行性?

朱幼平:

鏈改,賦能實體經濟,資產上鍊是大勢所趨,包括資產資料化、資料通證化、通證證券化等步驟。通證是資產上鍊的核心要素之一。通證的作用:融資及激勵。

我們認為合規有三條路:

第一,監管政策下,合規通證可以走與傳統金融結合的路子,鏈改+上市。首先,打通傳統合規金融融資渠道。其次,打通合規的二級市場交易通道。文交所是一個走得通的路徑。

第二,通證積分激勵,這個屬於賬而不是幣,是無幣區塊鏈範疇。

第三,利用外資。海外合法代幣融資,然後利用外資,推進境內區塊鏈專案落地應用。這是在合法的地方幹合法的事,實現雙贏。

Q:中國大陸未來有沒有可能出現合規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

朱幼平:

我國出現合規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還很遙遠。我知道網信辦在開課題,討論代幣及數字貨幣交易監管政策,有研究說明有改進了,但並不是馬上就有政策出臺。

Q:央行科技司司長李偉2019年9月份提到,中國版“監管沙盒”將在北上廣等10個城市率先試點。但是,包括貴陽、贛州、青島、杭州早在2017、2018年就陸續啟動了區塊鏈沙盒。這和我們今天討論的沙盒是一回事嗎?

朱幼平:

央行科技司司長提的“監管沙盒”,這是銀保監會出臺政策落實情況。是真正的政策沙盒。貴陽、江西贛州、青島市嶗山區、杭州灣等用的沙盒概念做的專案。蔡維德老師的天民(青島)國際沙盒研究院是在搞沙盒,比如“泰山沙盒”,他們是專案,不是政策沙盒。

政策沙盒特點是,使用區塊鏈技術平臺做監管,確定政策紅線,允許企業突破非紅線政策規定創新。成功推廣,失敗提示、處罰、關停,最大限度地保護創新。

民營沙盒提供區塊鏈技術平臺,供政策使用,或自稱沙盒,上邊跑區塊鏈專案。

Q:目前,全球很多國家都有監管沙盒,這些沙盒制度有何異同?有哪些方面值得關注和借鑑?

柏亮:

監管機構不同。比如,各個國家和地區釋出監管沙盒規則的部門就有差異:

中國大陸:央行,地方金融監管局

美國:國家經濟委員會(NEC)

英國:融行為監管局(FCA)

阿布扎比:全球市場金融服務管理局(FSRA)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國家銀行(BNM)

泰國:泰國中央銀行(BOT)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

澳大利亞: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加拿大: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SA)

印度:印度保險監管與發展部(IRDAI)

中國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保險業監管局

中國臺灣:臺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

進入方式不同:審批制,備案制。

進入主體不同:持牌,非持牌。

進入條件不同:使用者數量,風險敞口額度等。

實驗側重點不同:金融創新,金融科技創新。

目標側重點不同: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建設金融中心。

比較的維度可以非常多,值不值得借鑑,關鍵在於我們發展的目標是什麼,這樣的實驗規則是否有利於達成目標。如果在此之外還有意外的創新收穫,當然更好了。

5、公鏈、數字貨幣監管的破局之道在哪裡?

Q:上個月我聽柏亮總講未來十年的預測,有2點分別是“數字貨幣構建新的全球貨幣體系”和“數字資產市場蓬勃發展並走向成熟”,其實這裡面恰恰有全球監管目前最頭疼的兩個新產物,一個是超主權的數字貨幣,另一個是數字資產市場,請柏亮總談談,你認為在這兩個領域監管面臨著什麼樣的挑戰?目前哪些國家的反應是相對比較機敏的?你有什麼建議嗎?

柏亮:

很難從機敏不機敏,聰明不聰明的角度來評判一個政府的監管。在數字貨幣方面,主要經濟體的監管機構和央行反應都很快,但是各自的利益不同,立場不同,理念不同,法規不同,反映出來的態度和監管就不同。

對於Libra等非主權貨幣,是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當前全球貨幣體系執行的成本非常高,數字貨幣必然會衝擊現有體系。除了Libra,預計還會有其他強有力的非主權貨幣出現。如何跟他們相處,如何與他們競爭,如何在新的貨幣體系下建立國際競爭力,都是新的挑戰。

對非主權貨幣創新和監管的難點:初期在可控情形下創新。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經濟體的監管部門對可控性的理解和可控範圍是不一樣的,所以區別會很大。但是,要創新、要面對,是共識。

目前各國監管最大的差別在於虛擬貨幣(數字資產的一部分)的交易,對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一些經濟體是完全禁止的,一些經濟體是有條件小範圍許可的。主要經濟體中,還沒有全面放開的。

中國大陸目前的政策是全面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但是監管沙盒試點已經開啟。沙盒範圍內,是否允許基於公鏈的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試點,目前還不知道。北京監管沙盒目前只面向持牌金融機構開放。

基於區塊鏈技術、基於Token體系、基於數字世界產生資本市場一定會發展起來,才能適應技術發展、經濟發展需要,但這樣的資本市場規則,也需要從頭開始建設,非一日之功,相信未來十年內會有突破。

Q:聯盟鏈如何被監管?公有鏈如何被監管?設定超級許可權的節點是否有必要?

柏亮:

區塊鏈的監管不僅僅在金融上,同時也涉及到參與者的其他權利。比如隱私保護問題,資料權屬與流動問題等。它是一個逐步完成的體系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無論是聯盟鏈,還是公鏈,都還在發展的早期。

聯盟鏈相對容易監管,因為參與的主體比較容易確認。公鏈的監管,可能有兩種方式,或者兩種方式的結合:鏈內監管,鏈外監管。社羣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鏈內監管。但是鏈外監管應有比較統一的規則。

鏈內監管是指在社羣治理中引入監管節點。社羣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引入監管節點。監管可以視是否有鏈內監管來決定鏈外監管的規則和強度。

監管是無法強制進入鏈內的,除非社羣接納併成為社羣治理的一部分。但是監管可以制定社羣外的規則。社羣如果要與社羣外進行互動和交易,就得面對監管規則。

Q: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北京證監局釋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而上海市是金融穩定聯席辦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互金整治辦聯合下發通知。這兩個整治檔案釋出的主體為何不同?

張烽:

大體上說,我國針對數字貨幣的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大的相對獨立,同時又相互聯絡的依據。

一是最早於2007年1月8日由國務院建立,由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國函〔2007〕4號】,屬於僅次於法律的行政法規級別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在徵求意見稿階段,預計很快出臺。

二是於2011年11月24日由國務院釋出的《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三是2016年4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據此開展的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目的是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整治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範風險,建立監管長效機制,促進網際網路金融規範有序發展。原計劃開展一年、主要針對網路借貸平臺,但一直運作到現在估計將長期存在,且已經將整治面向了數字貨幣相關活動。

以上三個依據及相關監管機關實際上很多是交叉的,比如證監會及相關地方證監局都會參與和處置相關上述三類違法犯罪活動,只是在個案處理時,具體的依據可能略有不同。

比如2017年9月4日七部委釋出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從實際操作看,這個監管行動主要是由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主導的。

從北京市證監局和央行上海市總部發的監管公告來看,其依據仍然是2017年9月4日的公告。但是有一些新增的資訊,比如明確了一些原來不太明確的監管口徑,如對為註冊在境外的交易所提供引流、服務的企業,也列入排摸整治範圍。

Q:目前,中國還沒有針對區塊鏈的長效監管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了創業者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感。區塊鏈專案普遍的法律疑問有哪些?而政策的最新趨勢和不變的紅線又在哪裡?

張烽:

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是一概反對幣,我不太同意。

習總書記提出區塊鏈產業應用要“打通創新鏈、應用鏈和價值鏈”,我的理解是,區塊鏈技術要結合具體應用場景從而打造創新鏈。區塊鏈應用要遵循具體業務邏輯和承載真實交易從而打造應用鏈。區塊鏈生態作為一個系統要能夠對外輸出真實價值從而打造價值鏈。

區塊鏈技術應用在遵循區塊鏈技術應用發展邏輯的條件下進行,合法合規。我個人認為至今為止我國的監管活動並沒有否定token的作用,但不能利用token來非法募集資金和相關過度投機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甚至詐騙活動。

Q:9月10日,Gemini 和 Paxo 正式宣佈推出受紐約金融服務局 (NYDFS) 批准的合規穩定幣 - Gemini Dollar (GUSD) 和 Paxos (PAX),與美元保持 1: 1 錨定。您覺得中國監管當局有沒有可能批准錨定人民幣的穩定幣?另外,中國有沒有可能跟進STO?

張烽:

穩定幣本質上是為了適應投資者、使用者在數字貨幣使用和交易中價值尺度的需要,其誕生的原因是解決加密貨幣與法幣的相互兌換。一個生態足夠大的穩定幣足以影響世界主要國家的貨幣體系,比如Libra。

我認為,一方面,我國目前並不認可以token形式的證券發行。另一方面,DC/EP已“呼之欲出”,監管當局批准人民幣穩定幣的可能性不大。

STO是證券型token發行,從美國的操作看,主要是將token融資活動根據相關的證券發行豁免條款來規制及納入監管,這些豁免條款主要是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和科技型創業企業的融資需求,主流的IPO仍然沒有進入這個框架。

我國的證券發行制度與國外有所不同,與作為STO發行依據的證券發行豁免條款相當的可能是我國曾經擬納入監管體系的股權眾籌。但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範從徵求意見稿到一度進入《證券法》修訂草案,到最後在正式透過的《證券法》中被刪除,短期內不太可能會出臺相應的法律規範。

未來,我國token的證券化發行交易是不是可能逐步納入法律框架?新修訂的我國《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理論上說,這些規定保留了未來在傳統證券發行和交易領域採用區塊鏈技術的可能性。

注:以上內容由巴位元整理,01區塊鏈有所調整。僅提供資訊服務,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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