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生態系統中的一個關注點就是採用程度。在分散式賬本交易(DLT)上執行的去中心化虛擬貨幣會有大量投機操作和風險,這要求在加密生態系統中有執行法規。加密世界中不斷增加的不安全事件也呼籲出臺法律政策。少數司法管轄區已積極採取措施,這可以根據公認的操作標準來提高加密市場的潛力。在此,我們對各種新興的監管制度進行全面研究。
美國的監管環境在加密貨幣和加密交易所方面有些含糊,各州和聯邦層面上格局零散。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認為加密貨幣是證券,並已開始調查並起訴一些高額ICO。最引人注目的是2017年以Veritaseum的身份進行1500萬美元的ICO。SEC將證券法適用於加密行業、錢包和交易所等各個方面。
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加密貨幣交易採取了更為統一的觀點,並允許提供幾種公開交易的期貨和期權產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期貨,目前其日均交易量達到13億美元,創下記錄。
司法部目前正在與SEC和CFTC進行磋商,以制定該行業的立法,在當前不明朗的美國監管環境中,這肯定會受到歡迎。
馬耳他將自己定位為加密貨幣法規的全球領導者。即使不將加密貨幣視為法定貨幣,政府也將其視為“交換媒介,賬戶單位或價值儲存”。馬耳他沒有特定的加密貨幣稅收法規,增值稅也不適用。根據馬耳他政府制定的立法,加密貨幣交易所在馬耳他是合法的,該法案為加密貨幣定義了新的監管框架,並解決了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問題。立法包括三個單獨的法案,其中《虛擬金融資產法》(VFA)是適用於加密貨幣交易所、ICO、經紀人、錢包提供商、顧問和資產經理的監管制度,樹立了全球先例。VFA法規(自2018年11月生效)還引入了《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該法案建立了加密服務提供商的註冊和問責制框架。馬耳他還成立了數字創新局,是負責建立加密策略、與其他國家和組織合作、執行標準和使用加密、區塊鏈技術的政府機關。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於2018年在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下啟動了加密資產監管框架。該監管框架旨在透過與ADGM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一起規範ADGM中的現貨加密資產和交易活動。該框架解決了與加密資產活動,洗錢和金融犯罪相關的風險、消費者保護、技術治理、託管和交易業務。
澳大利亞政府於2017年接受使用加密貨幣,特別是比特幣和受制於資本利得稅法(CGT)的同類貨幣。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於2017年釋出的進一步指導方針,就《普通消費者法》和《公司法》下代幣(證券或公用事業)的法律待遇和結構提供諮詢。
盧森堡的金融監管委員會(CSSF)管理著加密貨幣交易領域,新的加密業務必須獲得用於交易的支付機構許可證。許可證涉及盧森堡《電子貨幣》法規下的反洗錢/CFT報告義務。2016年,Bitstamp獲得了第一個許可證,該公司交易多種貨幣,包括美元、歐元、比特幣和以太幣。
直布羅陀在2018年與密碼行業接觸後,推出了其數字賬本技術監管框架。該框架下的交易所必須在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GFSC)註冊,以證明有能力滿足DLT框架的“原則”,其中包括髮現和披露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所採用的管制框架是1989年《直布羅陀金融服務(投資和信託服務)法》的修正案,以管制設在直布羅陀的加密專案公司。
加拿大不接受加密貨幣作為法定貨幣,因為省級的加密貨幣交易規則不一致,但在聯邦級,加密貨幣被視為有價證券。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SA)釋出的一份公告,要求將現有證券法適用於ICO和ITO,以及交易這些產品的加密貨幣投資基金和加密貨幣交易所。
愛沙尼亞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在一個明確的監管框架內運作,該框架認可交易所內的活動是合法的。在此框架下,交易所受到嚴格報告和KYC規則的約束,加密貨幣交易所必須獲得愛沙尼亞金融情報部門頒發的兩個許可證:虛擬貨幣交易服務許可證和虛擬貨幣錢包服務許可證。
英國政府在確保區塊鏈生態系統良好監管方面採取了漸進的方法。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規來監管該行業,然而,英國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需要向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CA)註冊——只有一些加密行業企業可能能夠獲得電子許可證。FCA指南強調,在現有的金融衍生品(如期貨和期權)監管規定下從事與加密貨幣相關活動的實體(如期貨和期權),需要獲得授權。
在瑞士,加密貨幣和交易所被認為是合法的。瑞士聯邦稅務管理局(SFTA)認為加密貨幣是資產:需要繳納瑞士財富稅,必須在年度納稅申報單上申報。在獲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頒發的許可證後,採用加密貨幣交易所的註冊流程,確保了加密交易所良好的運營環境。瑞士的加密貨幣法規也適用於ICO: 2018年2月,FINMA釋出了一套適用於現有金融機構的準則。
韓國的政府確保在韓國金融監管局(FSS)監管的註冊流程和其他措施中,嚴格遵守加密貨幣法規,特別是加密貨幣交易所需要做到這一點。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規定,加密貨幣交易所持有賬戶的銀行有更嚴格的報告義務。
新加坡為加密貨幣交易所和交易提供了一個友好的環境,因為這些活動是合法的,也不把加密貨幣視為法定貨幣。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對加密貨幣交易監管採取相對寬鬆的方式,即儘可能採用現有的法律框架。加密貨幣的交易受到該國稅法的約束。
為規範數字資產業務,百慕大於2018年4月頒佈了《數字資產企業法》(DABA)。DABA適用於在百慕大註冊或成立並從事數字資產業務的任何實體(無論活動在何處開展),也適用於在百慕大境外註冊或成立並在百慕大境內或境外從事數字資產業務的任何實體。DABA規範加密貨幣交易、交換和證券活動。
中國在2017年出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國內數字貨幣交易所被勒令關停,對加密貨幣持禁止態度。但是中國在2019年計劃發行DC/EP數字貨幣,對數字貨幣/加密貨幣的態度轉向“模糊”。
所有的法規不斷出臺,這標誌著一個健康和成熟的環境,所有類別的加密資產將繼續發展。
原文:https://medium.com/swlh/the-complete-crypto-regulatory-landscape-3db32a1481bc
稿源:https://first.vip/shareNews?id=2249&uid=1
翻譯 | 頭等倉(First Vip)Tracey
注:原文來源Medium.com,翻譯由頭等倉(First.VIP)提供,轉載請保留文末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