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的證據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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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一起資訊網路傳播權益爭議案。在本案中,原告為證明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上發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相關作品,透過第三方平臺對侵權網頁進行自動抓取及原始碼識別,並將該兩項內容和呼叫日誌等壓縮包計算成雜湊值上傳至Factom(公證通)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庭審的核心爭點便是區塊鏈中所儲存的證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因涉及區塊鏈這一熱門新技術,案件也受到了普遍關注。
對“區塊鏈”應設定周密嚴謹的證據規則自2016年起,“區塊鏈”成為國務院頒佈檔案的高頻詞。在技術層面,依中國區塊鏈技術和產業發展論壇所編寫的《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區塊鏈是“分散式資料儲存、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在網際網路時代的創新應用模式”。儘管行業內對區塊鏈的界定存在不同表述,但“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在中國似乎是共識。也正因為如此,在網際網路技術及虛擬審判興起的今天,區塊鏈在證據法中的應用更具生命力,可確保取證的準確性及高效性,極大提高證明效率。正如工業和資訊化部資訊中心釋出的《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指出,“區塊鏈因其本身具備不可篡改、可追溯特徵,極適合與電子存證相結合”。但情況卻非如此簡單,因為區塊鏈並不是不可變的“神話”。誠然在技術層面,區塊鏈由於分散式資料儲存、共識機制以及加密演算法等技術加成,具有區別於其他計算機技術的極高可靠性,但這與司法證明所要求的“準確無誤”仍有差距。一方面,不同於傳統集中管理控制的資料庫,區塊鏈的原始碼向鏈上的所有節點公開,這加大了區塊鏈受到攻擊的風險;另一方面,共識機制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攻破的,就現有的共識機制而言,最薄弱的“工作量證明”在攻擊者具備51%算力時將被攻擊成功,最困難的“實用拜占庭容錯”在惡意節點大於總節點的三分之一時系統的安全性就難以保證,且並非所有的密碼演算法都是安全的,如SHA1和MD5已被證實不具有安全保障。隨著技術的發展,目前安全的密碼演算法未來可能存在較大風險,如密碼的量子攻擊,因此相關的資料都可能被替換。從這個意義上講,區塊鏈本身不易被篡改,但並非不可篡改,擁有充足知識和資金的主體完全有可能篡改區塊鏈以阻止新交易的驗證或逆轉先前確認的交易。故區塊鏈技術就如同DNA技術一樣,未來必將為司法證明提供極大的助推,但不能過於“神話”,依然應設定周密嚴謹的證據規則。在前述資訊網路傳播權益爭議案中,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從存證平臺資質審查、侵權網頁取證的技術手段可信度審查和區塊鏈電子證據完整性審查三個方面,認定區塊鏈存證的證據效力。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先分析了區塊鏈技術,將區塊鏈定義為“一種去中心化的資料庫”“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資料塊,每一個資料塊中包含了一次網路交易的資訊,用於驗證其資訊的有效性(防偽)和生成下一個區塊”。在論證了區塊鏈作為一種保持內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後,法院透過時間戳、雜湊值計算認定存證平臺儲存的電子資料為真實上傳且是訴爭的電子資料。2018年9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對此進行了確認,集中體現在第11條第2款中,“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透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透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可見,無論是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還是《規定》,均確立了區塊鏈“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屬性,強調其可作為可靠的電子資料儲存方法,但對其他證據規則未過多涉及,證明的邏輯雖高效但顯得簡單。在司法實踐中,為確保區塊鏈中的電子資料是真實上傳,公證處、司法鑑定中心以及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便承擔著重要職責,提供信用上的保障,否則區塊鏈證據便很難被法院採信。
美國佛蒙特州的經驗在比較法上,我們可將美國佛蒙特州作一參照。佛蒙特州是目前美國唯一對區塊鏈證據規則單獨立法的州,頗具參考價值。佛蒙特州將“區塊鏈”定義為“透過網際網路、對等網路或其他互動方式維護的、安全被加密的、以時間為順序的、去中心化的一致分類賬或一致資料庫”,將“區塊鏈技術”定義為“利用或啟用區塊鏈的計算機軟體、硬體、計算機軟體或硬體的集合,或兩者兼而有之”。可以看出,佛蒙特州對區塊鏈的範圍採用廣義的界定,為該技術的未來發展及演變留下解釋的空間。尤為重要的是,佛蒙特州並未確立區塊鏈“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屬性,而僅是強調“一致性”,併為此確立了數項重要的證據規則。首先是區塊鏈的鑑真規則。依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901條及第902條之規定,為滿足對證據進行驗真或者辨認的要求,證據提出者必須提出足以支援該證據系證據提出者所主張證據之認定的證據。但有些證據可以實現自我鑑真,即不要求以可靠的外部證據作為可採性的先決條件。佛蒙特州規定,在區塊鏈中以電子方式記錄的數字記錄,在一定條件下,可進行自我鑑真,而無需外來證據。具體要求如下:有適格證人經宣誓作出書面宣告,說明該人的作證資格、該記錄進入區塊鏈的日期及時間、區塊鏈收到記錄的日期和時間;要求該記錄是作為定期進行的活動而儲存在區塊鏈中,並且記錄是該定期進行的活動的常規做法。此外,區塊鏈證據的提出方,必須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書面通知,且在提交證據之前及早提供記錄和宣告以供對方查閱和質疑。其次是區塊鏈的傳聞證據規則。區塊鏈證據產生於庭外,且用來證明某事實的存在,因此受到傳聞證據規則的約束。佛蒙特州規定,在區塊鏈中以電子方式記錄的數字記錄,包括資訊和資料,如附有前款鑑真規則中所規定的適格證人宣告,則應視為傳聞例外“定期進行的業務活動記錄”,除非這些材料的資訊來源或準備這些材料的方法表明這些材料缺乏可信度。再次是區塊鏈的推定規則。佛蒙特州規定,透過區塊鏈技術的有效應用而核實的事實或記錄是真實的。但對該事實或記錄真實性的推定不適用於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或法律地位。因該事實處於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相關事實、記錄、時間或身份與新增到區塊鏈時的事實、記錄、時間或身份不符,但該推定並不影響原先的證明責任配置。比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和美國佛蒙特州的相關立法,可以看出,佛蒙特州的區塊鏈證據規則有兩大特點:一方面,承認區塊鏈難以篡改但依然可能受到篡改,故在一定外部條件下可進行自我鑑真,但應提供記錄和宣告以供對方查閱和質疑。另一方面,也是較具特色的,佛蒙特州更青睞“技術自證”,而不依賴於公證處、司法鑑定中心以及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的“公證證明”。
在區塊鏈進入司法證明領域之前,電子資料的司法採信率較低,法官往往糾結於相關資料究竟是原生證據還是派生證據,可不可能造假。而區塊鏈使用分散式、去中心化的分散式記賬技術,區塊鏈上的任一節點均可共享和複製分類賬。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援下,電子資料究竟是原生證據還是派生證據便顯得並不重要,因為副本與原件具有同等的可信度。在我國當下,隨著網際網路法院的推廣以及若干司法區塊鏈的建立,當事人取證和存證的成本大大降低,這對於解決當下訴訟案件爆炸、法官疲於奔命的司法現狀極有助益。這也是為何區塊鏈技術受到司法實務人員普遍青睞的原因。但也應注意,區塊鏈技術並非毫無缺陷的技術,未來應出臺更嚴謹的證據規則,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權。此外,從公證背書轉向技術自證也是區塊鏈發展的必然趨勢,否則實踐中容易出現責任的轉移,既可能導致偽證,也不利於提高效率。當然,這有賴於技術的進一步成熟。作者 | 施鵬鵬 葉蓓(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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