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ra與中國央行數字貨幣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當Libra飽受爭議之時,中國人民銀行擬推出的央行數字貨幣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Payment,數字貨幣電子支付工具)卻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且很快會進入實際發行階段。那麼,央行DCEP是否是Libra的中國版?其與微信錢包和支付寶作何區分?又將給金融市場和大眾生活帶來哪些影響呢?
1、中國央行DCEP簡述
雖然中國央行目前還沒有針對DCEP的具體設計釋出系統性文字說明,但周小川、易綱、範一飛、孫國鋒、姚前、穆長春等領導自2014年起就先後多次對DCEP的設計思路透過文章和公開講話的方式向大眾宣傳。我們從這些文章和講話中可以梳理DCEP的若干特點如下:
第一,DCEP僅用於替代M0。央行領導在數次發聲中都強調DCEP不會涉及M1及M2領域。M0即流通中的現金,不包含活期存款等任何其他貨幣形態。採取這種方式不涉及貸款和存款等可能產生信用創造的環節,使得數字貨幣的推廣對金融體系產生的衝擊最小。微信錢包和支付寶的支付行為對應到銀行體系仍然是轉賬,而非現金交易。因此都屬於M1的範疇。當然,如果使用到“花唄”等小額消費信貸功能,則又將涉及M2。這是DCEP與支付寶等支付工具存在的最顯著區別。
第二,DCEP將採取與賬戶松耦合的方式,可實現“雙離線支付”。所謂“賬戶松耦合”,即DCEP不強制採用銀行卡或微信、支付寶那樣的賬戶體系。與日常生活中的體驗類似,沒有賬戶照樣可以使用現金。同時,沒有網路也不妨礙現金使用。收支雙方都離線也可順利完成交易,即“雙離線支付”。這可為網路情況受限的廣大鄉村地區和一些極端支付場景提供較好的使用體驗。
第三,DCEP將採用“央行——商業銀行(或商業機構)”的“雙層運營體系”。央行不與終端使用者直接產生業務聯絡。DCEP和Libra在架構設計上均參考了傳統“央行——商業銀行”體系的貨幣發行結構。核心系統並不與終端使用者產生直接交易關係,而是透過中間人來完成與終端使用者的對接。DCEP系統的中間人是商業銀行或者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商業機構;Libra系統的中間人則是授權經銷商。DCEP採用這種設計,一方面可以避免央行從商業銀行手中搶走儲戶,避免衝擊現有銀行體系;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銀行體系已經存在的強大營銷和客服網路,避免重複投資和資源浪費。
第四,為在保護隱私的同時防止匿名犯罪,央行將全面掌握DCEP的使用資料,並能在必要的時候透過資料探勘技術讓違規使用者暴露出來。除央行外,其他機構無權取得DCEP的使用資料並進行分析,這樣就在相當程度上保護了使用者的隱私權。同時,DCEP也會根據使用者進行實名化的程度來對其交易限額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實名化程度越高,限額越寬鬆。這樣就兼顧了央行反洗錢的部分功能,避免了數字貨幣方便洗錢的弊端。當央行在交易記錄中透過資料發掘技術發現一些典型的犯罪特徵時,亦可及時透過相關資訊鎖定嫌疑人的真實身份,達到及時有效監管的目的。
第五,DCEP將暫時不具備任何智慧合約功能。智慧合約作為區塊鏈的增值應用,一直被業內期待用於央行數字貨幣。但從目前的資訊看,央行認為智慧合約可能會使DCEP走向複雜併產生難以預期的行為,從而對金融體系產生不利影響。DCEP不應該承擔M0之外的任何功能,否則或將退化為有價票證。因此到目前為止,基於DCEP的智慧合約開發工作並沒有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