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分析】從比特幣看區塊鏈治理模式的演化

買賣虛擬貨幣

比特幣治理的成功和侷限

談到區塊鏈的治理,繞不過比特幣。

比特幣作為迄今為止最成功的區塊鏈應用,其實就是一場全球範圍的社會實驗。這個實驗的意義超乎想象。比特幣既是區塊鏈技術的結晶,也是治理的成功。

中本聰僅用9頁的白皮書,就組建了一個比世界前500名超級計算機還要大10,000倍的計算機網路,聚集了全世界數百名開發者、數百萬使用者和數百家公司,最終形成了的多元生態系統。比特幣的市值一度也超過3000億美元。

而這個巨型生態的維護底層,正是基於比特幣的簡單粗暴的治理模式——算力即權利,程式碼即法律

比特幣的治理模式採取工作量證明(POW)、是網路上無數節點(礦工)競爭記賬權,對某個特定數學問題求解(找出雜湊值小於某個預 定的數值),第一個求解成功的節點,在全網所有節點的見證下,完成一個新區塊的建立,並得到系統提供的通知激勵,比特幣等所謂的數字貨幣類採用此類共識機制。

比特幣主要解決的是價值儲存和流通、支付的問題,已經成為了事實上的數字黃金。然而POW,這種共識機制簡單粗暴,是透過數學和密碼學來選舉的方式,類似中彩票,在最初對每個節點顯得十分公平,但是中本聰沒有預見到,隨著獎勵的比特幣的經濟價值越來越高,出現了專門的挖礦計算機,最終變成了一場算力的競爭。

區塊鏈治理的演化

隨著區塊鏈的深入發展,尤其是以太坊引入智慧合約以後,區塊鏈要實現更加複雜的功能,關於區塊鏈的治理也變得越來越複雜。

於是就出現了一些新的共識機制來進行治理。比如權益證明(POS)、 股份授權證明(DPOS)、實用拜占庭容錯(PBFT)、 授權拜占庭容錯(DBFT)等。

除了這些鏈上治理模式,還有鏈下治理則與其他非盈利組織治理結構類似,大多數採用基金會的治理結構。 

POS 與 DPOS,是一種根據持有的權益(通證)來確定記賬權,這就將記賬權及信任寄託於一個區塊鏈中通證持有手中,前者類似股東會投票,後者相當於董事會投票;DBFT 是一種傳統的一致性演算法,本質上就是利用通訊次數換取信用,每個命令的執行經節點間兩兩互動去核驗。對於數字貨幣、數字資產及虛擬商品等區塊鏈應用,共識機制就可以解決治理問題,但是對於其他類應用,還需要更多的鏈下治理機制

總體來看,區塊鏈的共識機制,解決去中心化的信任和記賬權問題,但沒有現在公司制度中的治理機制完善。

尤其對於公鏈來說,實際上更加需要一個完善的治理模式。現存大多數公鏈對於治理都欠缺考慮,治理在公鏈中的意義與價值被嚴重低估;部分公鏈即使推出了治理模型,也缺乏基本的公鏈制度建設和公鏈生態良性自成長機制。

就算是最新一代的公鏈EOS也是治理問題重重,之前設計的都ECAF面臨著被取消的危險。治理的失效嚴重阻礙了公鏈生態的發展。

治理:就是對剩餘控制權的歸屬認定

在大多數區塊鏈經濟體中,區塊鏈系統是透過分散式的網路構建起來的,作為發起人及開發者,主要提供的是軟體智慧財產權,對整個系統的產權安排是共享的,即開源模式。

在後期逐漸以設立基金會等形式,名義上持有系統的產權。對區塊鏈各個參與主體的激勵,主要體現是通證經濟,以維持區塊鏈系統穩定、更新和可持續發展。

公鏈,其經濟價值不僅僅系統本身,還充當了鏈下資產的重組和價值傳遞功能,其通證經濟將對股份公司進行改造,並實現對人力資本和個人資料產權確權並通證化,因此會出現多種的混合類通證。

實際上,通證經濟模糊了股東、債權人、經營 者(開發者)、員工、消費者、供應商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邊界,特別是對區塊鏈系統本身的產權安排,讓“剩餘控制權”成為治理中的一大難題。由於透過程式碼確定了大部分的治理規則,對於這種剩餘控制權的治理就成為了當前公鏈治理的關鍵。

GOC治理是如何做的

今天要講的GOC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治理模式。治理即挖礦、貢獻即挖礦。可以說,這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1.生態角色。GOC 公鏈設計了一系列針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GOC 在其生態中增加了“系統治理節點”這個全新的角色,由這些“系統治理節點”對系統上的治理問題進行決策,這樣的設計意在將系統執行維護和系統治理決策的職能分割開來,防止區塊生產節點控制區塊鏈的生態執行。治理節點是⼀個低⻔檻,有收益,容易參加治理實踐的⼀個不錯⽅式。

GOC 公鏈治理方面主要的參與角色包括:代幣持有者、區塊生產節點(Block Producer,BP)、系統治理節點(Governance Node,GN)、第三方服務提供商、dApp 開發者等。

在 GOC 生態中,代幣持有者、區塊生產節點和系統治理節點三類角色間具有制約的關係,雙方形成相互制衡關係,避免出現一方權利失衡的現象出現,以保證治理系統的健康運轉。

2.治理節點。代幣持有者透過投票或鎖定代幣成為治理節點,與區塊生產節點和 GN 節點間形成單向制約關係。在代幣持有者群體內,透過降低成為 GN 節點的門檻,避免出現“寡頭”壟斷生態治理的現象。

這個模式中,創新性的加入了系統治理節點和區塊生產節點(BP)由投票決定出來不同,系統治理節點(GN)門檻不高,且數量不設上限,只設鎖定代幣數量,使持有少量代幣但積極參與社羣治理的代幣持有者可以充分加入到治理系統中來。

系統治理節點投票權重一節點一票,不再按照 EOS系統中代幣數量來決定權重,看人頭不看票數,降低持有大量代幣的參與者控制系統的風險。意思就是少量代幣的持有者也可以參與到治理過程中,發揮治理的許可權。

EOS透過ECAF仲裁委員會,由BP(出塊節點)來進⾏執⾏,帶來了限制/懲罰這些作惡者的可能。然⽽,EOSIO的設計,忽略了BP的權利不平衡,ECAF的不透明,全⺠公投的不效率。GOC的GN就是為了解決這三個問題。

GOC的GN享有和質押更多代幣的治理節點一樣的權力。對資金申請提案進行稽覈,投票選出優秀的專案,將一部分通脹代幣作為資金支援這些專案發展。審閱仲裁雙方提供的材料,投票決定是否支援請求。並且可以透過履行了投票義務獲取回報。這樣就能夠很好的調動治理節點的積極性。

這種治理模式具有非常大的創新,能否達到想要的效果,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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