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玫: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計量

買賣虛擬貨幣
導讀:區塊鏈與商業的結合正在改變傳統行業的格局,其對應的加密數字貨幣在區塊鏈各種生態中擔負了交易和儲值等多種功能。如何對加密數字貨幣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計量及列報已經成為國際國內證券監管機構、稅務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都非常重視的領域。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均未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處理有單獨規定。針對這一問題,清華經管數字金融資產研究中心主任羅玫教授釋出了最新工作論文,該文提供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的框架體系,並對實務界的實踐難點進行梳理總結。

羅玫教授認為,加密數字貨幣屬於會計要素中的資產,但是屬於資產中的哪一個具體科目、應該如何計量等問題首先要依會計主體和其擁有數字貨幣的目的來確定。以持有為目的的數字貨幣(例如“挖礦”產生的數字貨幣),大部分並不符合現金、現金等價物或金融資產等定義,現行會計實踐往往記入無形資產,並以取得數字貨幣時的市場價格確認初始成本。但該處理仍然存在實踐難點,例如,目前加密數字貨幣並不能像版權等傳統無形資產為企業運營產生未來現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動性特徵也與無形資產的列報位置、出售時體現在投資活動現金流而非經營活動現金流的會計處理等不匹配。

以銷售為目的的數字貨幣(例如加密數字貨幣二級市場量化交易的公司),羅玫教授認為,應該按公允價值計量記為存貨。然而會計主體必須能夠證明其持有目的為銷售,若其持有目的是作為長期投資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對沖,則不屬於這一會計處理範疇。

以投資為目的的數字貨幣(例如私募基金投資區塊鏈專案獲得專案方發行的數字貨幣),羅玫教授指出,應該分為募投兩端考量。一方面,基金應該將募集來的比特幣等主流數字貨幣按照無形資產科目進行計量。另一方面,當基金在一級市場獲得專案方發行的數字貨幣時,這些數字貨幣應該按投資支付的比特幣等主流數字貨幣數量在支付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計量記入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則按照該數字貨幣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

羅玫教授總結,針對加密數字貨幣這一新技術下的產物,目前國際準則制定機構傾向於提供原則性的指引,用現有的會計框架體系去判斷。但具體實踐中存在大量主觀判斷,影響了報表的呈現和資訊傳遞。另外,區塊鏈行業的實踐深入發展離不開數字貨幣發行的證券法規、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同時更新,只有多方參與搭建和設計規則制度、不斷明確和完善監管框架體系,這個金融科技創新領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進。

以下為羅玫教授工作論文全文。

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計量

作者:羅玫

作者注:本文受到清華大學自主科研基金(20151080387)的資助,羅玫感謝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馬巨集超,安達信稅務(Andersen Tax)董事總經理唐海提供的建議和討論,和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幫助。

摘要:區塊鏈與商業的結合正在改變傳統行業的格局,而區塊鏈網路發行和流轉的加密數字貨幣在區塊鏈相關的各種生態中擔負著多種交易和儲值的功能。如何對加密數字貨幣進行計量是國際國內證券監管機構、稅務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都非常重視的領域。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GAAP都沒有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計量和確認制定單獨準則,本文將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主要用於支付和交換價值的加密數字貨幣提供會計確認和計量的框架體系,並對實務界的實踐難點進行梳理和總結。

關鍵詞: 加密數字貨幣;區塊鏈;會計確認;會計計量

一、引言

區塊鏈與商業的結合正在改變傳統行業的格局,區塊鏈在中國“落地”的時間並不長,卻在短時間內迅猛發展,銀行保險業、證券交易、電子商務、物聯網、社交和遊戲、文化藝術、和審計稅務等領域都在研究如何融合運用這個新技術[1]。區塊鏈基於分散式加密演算法來建立交易雙方的信任關係,而在區塊鏈上發行和流轉的數字化的權益證明是通證(Token),也就是區塊鏈中的數字資產。很多傳統企業在積極融合區塊鏈技術的同時,也在設計區塊鏈上執行的通證在商業場景中的運用。徐忠和鄒傳偉(2018)梳理了區塊鏈目前的主要應用,指出了未來的發展方向。當區塊鏈中的數字資產不僅僅在專案中執行,而是專案方透過早期籌資的方式將Token發行給合格投資人,這個Token就代表著加密的數字化權益和價值的證明。

現在區塊鏈專案的早期籌資方式是透過預售自己的Token給早期投資者以換取投資者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或以太坊)或法定貨幣,主要有兩種發行方式:

(一)專案方可以針對自己開發的產品或者服務來發行實用型通證(Utility Token)。這類通證發⾏等同於產品或服務的預售。主網開發完成可以使用區塊鏈的系統後,通證持有⼈可以用通證購買產品或服務。該專案方的使用者還可以透過網路維護自己與專案之間的關係、為之建立聲譽的行為,或抵押Token的方式得到通證獎勵。

(二)專案方以真實資產作為支援而發行的證券型通證(Security Token)。它代表對某種資產的權益,如公司股份,或者如黃金這種實體資產的一部分,專案方的通證持有⼈也可以透過網路的維護或抵押Token得到收益。確定為證券型通證的具體法規還沒正式頒發,目前實踐中主要遵循美國證監會對證券的認定形式來判定專案方發行的Token是否屬於證券型通證。一種形式是屬於股票、票據、債券、或其他形式的股權和債務工具;另外一種是透過Howey Test(1946)的投資合同條款測試的通證。

等區塊鏈專案開發的主網上線可以運轉後,我們稱區塊鏈上流轉的數字資產為行業中常稱的加密數字貨幣“Cryptocurrency”。自2017年來,基於區塊鏈專案發行給合格投資人的加密數字貨幣在全球掀起熱潮,據CoinMarketCap網站統計的數字貨幣已經從比特幣單一幣種發展到2000多種,截止2018年11月15日,這些數字資產市值在過去五年內增長至2115億美元。加密數字貨幣是存在於不可改變的分散式賬本上的一個虛擬資產,它不具備如廠房、裝置那樣的實體,它也不是和貨幣直接對應的電子貨幣。

一個會計主體進行加密數字貨幣的任何交易,例如挖礦獲得,透過二級市場交易獲得短期利益,或數字貨幣投資基金投資所換得的通證等情景,在會計期末均需要在財務報表中予以體現。加密數字貨幣無疑屬於會計要素中的資產,但是屬於資產中的哪一個具體科目、怎麼確認、以及怎麼衡量首先要以會計主體和持有數字貨幣的目的來確定。由於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GAAP都沒有對加密數字貨幣的計量和確認制定單獨準則,本文將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主要用於支付和交換價值的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確認和計量進行深入探討並對實務界實踐的難點進行分析。

本文的其它內容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詳細介紹以持有為目的的數字貨幣的會計計量,以挖礦產生數字貨幣的場景為例;第三部分描述以銷售為目的持有數字貨幣的會計計量,以二級市場以Token交易為經營活動的場景為主;第四部分講述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數字貨幣的會計計量,以Token私募基金投資的場景為主;最後一部分總結全文並提出本文對制定當下區塊鏈產業健康發展的監管政策的借鑑意義。

二、已持有為目的的數字貨幣

區塊鏈最早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由Nakamoto(2008)提出,比特幣是一種點對點的現金支付系統,沒有特定機構發行比特幣,網路中的眾多節點依據特定演算法計算某個目標值而產生比特幣的獎勵,網路節點確認並記錄所有網路上的支付交易行為從而構成分散式的記賬系統。

以持有比特幣為目的最常見的商業情景是礦機生產商售賣礦機後得到的數字貨幣形式的收入,或礦工挖礦後得到的數字貨幣獎勵。挖礦是一個過程,維護區塊鏈賬本的礦工(Miner)透過提供算力進行難度很高的計算,解決難題後取得新區塊(Block)的優先記賬權,不僅獲得新區塊的獎勵,而且透過驗證其他發生的交易新增至新區塊得到交易費獎勵。這和挖金礦後得到金子這個“獎勵”過程很類似,不同的是,礦工沒有“挖”數字貨幣,而是在用很強的算力計算一個目標值以滿足相關區塊鏈賬本所設定的要求,從而得到獎勵。無論是礦機生產商售賣礦機後或礦工挖礦後得到的數字貨幣,記賬為借記一個資產類,貸記收入。

加密數字貨幣具有虛擬性和非貨幣性這兩大特徵,我們對它在財務報表呈現的資產類別進行以下分析。

(一)現金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IAS7)中定義現金為庫存現金和活期存款。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IAS32)進一步對活期存款的解釋是活期存款持有人對機構有現金索取權。而且,貨幣(也稱為現金)是代表交易媒介的金融資產,構成了報表確認和計量所有交易的基礎,它也是權威機構(如央行)的債務。總的來說,現金是指紙幣與硬幣,以及對紙幣與硬幣的索取權。

加密數字貨幣的持有者並沒有紙幣和硬幣,或索取紙幣和硬幣的權力,他們擁有的是區塊鏈上某個地址的鑰匙,以用於進行點對點的交換。儘管加密數字貨幣也可能透過交易所轉換為現金,但是持有者並沒有現金或得到現金的權利。由於加密數字貨幣不是國家背書的法定貨幣,法律上不代表必須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構成任何人、機構的債務責任,因此加密數字貨幣在會計計量上不能被計為“現金”。

(二)現金等價物

國際會計準則IAS7和美國會計準則法規彙編(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 Topic)中對於現金等價物的定義為“短期、流動性特別強的投資,能夠隨時轉換為數目確定的現金”,並且在初始投資時就知道未來將收到的現金金額,現金等價物發生價值波動的風險非常小。短期的國債和票據屬於現金等價物的一種,在到期時能夠兌換的現金數目非常明確。由於加密數字貨幣價格的波動性非常大,不能隨時知道轉換後確定的現金數目,發生價值波動的風險極大,它不符合現金等價物的定義。

由於加密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幅度使它不能擔當主流支付手段和價值儲藏的職能,一種新型的試圖確保與法定貨幣保持1比1關係的穩定數字貨幣(Stablecoin)產生了,並採用新的技術手段來模仿法定貨幣的幣值穩定機制。現在主流穩定幣的發行方可以選擇美元資產做為信用背書,持有穩定幣的使用者可以按照1比1的比例兌換回法幣(如USDT);或選擇其他加密貨幣資產做為抵押(如Bitshares);或採用一定演算法來利用別的Token使得發行的穩定幣能夠保持和法定貨幣的換算比例關係(如Basecoin)。這些穩定幣的發行目的是為了和法定貨幣保持1比1的兌換關係,符合流動性強、能夠隨時轉換為數目確定的現金的特點,因此加密數字貨幣中的穩定數字貨幣符合現金等價物的定義。

目前在很多國家和地區,用有形的現金進行交易的形式正在減少,貨幣電子化的交易在逐步取代紙幣和硬幣的地位。各國央行可能也會逐步淘汰紙幣和硬幣,充分利用社會對法定貨幣的信任而發行自己的電子貨幣。新興的加密數字貨幣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特徵,監管和法規制定者應該密切關注識別這些特徵和市場條件的變化是否會對現金的定義產生影響,對財務報告相關準則的修訂進行謹慎的審視。

(三)金融資產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IAS32)的第11條規定金融工具是給予一方金融資產而且必然給予另一方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而金融資產可以是以下四類的任何一類:1、現金;2、另外一個主體的權益;3、從其他主體收取現金和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或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4、可用主體自身的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要求是各方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但區塊鏈這種分散式帳薄系統不會自動形成各方之間的合同關係。挖礦後持有比特幣的人對比特幣社羣中涉及的各參與方沒有任何合同關係,也不具備合同給予持有者的收取現金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因此比特幣這種主要用於支付和交換價值的數字貨幣不屬於金融工具,也不是金融資產。

當然本身不構成合同的加密數字貨幣仍然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比如有人從區塊鏈專案方購買發行的數字貨幣,在“鏈下”簽訂數字貨幣買賣協議,這符合合同定義,但即使這個持有人透過持有數字貨幣有權獲得專案方後期提供的相關服務或商品,也不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因為未來收到的是商品或服務,而不是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如果持有人透過持有數字貨幣有權獲得某個主體淨資產的剩餘利益,比如某些證券型通證的設計符合這種模式,那麼這個數字貨幣屬於權益工具,才符合金融資產的範疇(參見“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數字貨幣”)。

(四)無形資產

現行的會計實踐大多認為加密數字貨幣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國際會計準則(IAS 38)和美國會計準則法規彙編(ASC 350)認為無形資產是沒有實物形式的可識別的非貨幣性資產,而數字貨幣不具備物理形態的特徵,除了在日常經營中持有目的是為了出售或投資的情況(詳見“以銷售為目的持有數字貨幣”或“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都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應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予以確認。

IAS 38要求無形資產以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取得加密貨幣有如下方式:

1、支付現金或其等價物購買獲得;

2、提供商品或勞務取得;

3、與其他加密貨幣交換取得。

第一種和第三種以支付的現金或交換的貨幣價值計為成本。第二種方式需要考慮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收入確認準則的要求。例如,當礦機售賣者接受加密貨幣支付時,應根據IFRS 15 -合同收入來確認收入,如果客戶以非現金形式支付(例如加密貨幣),就以支付方式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收入。如果該加密貨幣沒有市場價格,不能合理估計該非現金形式的公允價值,則用售賣的礦機市場價格予以確認。因此,礦機售賣者或挖礦者獲得加密數字貨幣時通常同時確認收入和無形資產,以取得數字貨幣時的市場價格確認初始成本。

IAS 38規定無形資產的後續計量可以有兩種方法:成本法和和重估值法。成本法指加密數字貨幣的賬面價值為初始成本減去累計減值的淨額。由於數字貨幣是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適用攤銷,只能做減值損失準備。數字貨幣的價格波動很大,如果數字貨幣的賬面價值高於淨現值(即市場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就需要計提減值損失準備,利潤會相應減少,一般在報表日反映持有的加密貨幣的賬面原值和累計的減值損失。此外,如果貨幣價格上漲,有跡象表明之前期間確認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每個報告期末需要評估該項資產的可轉回金額,可轉回金額被確認為收益,當期利潤會相應增加。但可以轉回的利潤不能超過該項資產前期的累計減值損失準備,即如果數字貨幣價格上升超過其初始的成本價值,超過的部分不能進行確認,也不能進入利潤。因此以成本法計量的加密數字貨幣價值變動超過成本的部分只能在處置時才能確認處置收益。

重估值法指數字貨幣在每個報表日以公允價值計入無形資產,如果價值高於初始成本,高出部分計入OCI(其他綜合收益),並不增加利潤,這部分收益即使在處置數字貨幣時也不能計入利潤表。如果在報表日公允價值低於無形資產初始成本,差額部分應該計入利潤表,會降低利潤總額。加密數字貨幣存在活躍市場時才可以使用重估值法,IFRS 13(公允價值計量)指出活躍市場是相關資產和負債的交易有充足的交易頻率和數量使得市場能夠提供持續的價格資訊。加密貨幣的市場上不同貨幣的交易深度和活躍度完全不同,少量的買單和賣單就能使很多幣種的價格漲跌幅度很大,僅存在交易和市場並不能滿足活躍市場的條件,所以加密數字貨幣使用重估值法進行後續的計量的條件並不成熟。

加密數字貨幣計為無形資產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無形資產準則一般假設該資產能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並能產生未來現金收益,比如製藥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或電影公司的版權賦予了使用者開發利用該項資產以獲取長期的未來現金收益。但是加密數字貨幣不具備這項功能,不能夠在開發經營中產生未來的現金收益。持有它的目的更像是價值儲存,與持有黃金或藝術品類似。

(二)資產負債表一般按照流動性的大小來列表,在一年內或一個經營週期內能轉化為現金的是流動性資產,在一年以上或比一個經營週期更長的時間內能轉化為現金的是非流動性資產,無形資產一般列為非流動性資產類別,是長期資產。但加密數字貨幣的流動性非常高,可以隨時在交易所處置為現金,在列表位置應該與現金的位置相近。

(三)處置無形資產的所得現金一般計入投資活動現金流入。如果一個公司擁有很多數字貨幣,它可以隨時賣掉數字貨幣換取現金,現金流的健康狀況非常好,但這些現金流入只能反映在投資活動現金流中,不在經營活動現金流,因此經營活動現金流無法衡量一個持有數字貨幣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賺取現金的能力,尤其是依靠挖礦這項經營活動而持有數字貨幣的企業。

(四)減值應該什麼時候進行評估計提是個難點。當市場價格遠遠低於數字貨幣的初始成本價格時必須計提減值損失準備,降低利潤,但數字貨幣的價格每天的波動都很大,如果只是在報表日反映持有的加密貨幣累計的減值損失,並不能給報表使用者提供反映數字貨幣真實價值的完整資訊,報表日的後一天這些數字貨幣價值有可能降低10%,直接影響企業的估值。

三、以銷售為目的持有數字貨幣

如果公司主體能證明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以銷售為目的持有某項無形資產,那麼該項無形資產就應該被認定為存貨,適用IAS2 - 存貨的準則。現在加密數字資產的二級量化交易公司持有多種幣種,擁有數字貨幣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銷售獲利,因此他們的數字貨幣應該以存貨計入報表。

存貨一般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即預計銷售價值減去相關處置的銷售費用)孰低的原則進行衡量。如果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價,需要做存貨減值準備,相應的差額進入利潤表的損失,降低當期利潤。如果數字貨幣價格上漲,有跡象表明之前期間確認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每個報告期末需要評估該項資產的可轉回金額,可轉回金額被確認為收益,當期利潤會相應增加。但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損失轉回一樣,可以轉回的利潤不能超過該項資產前期的累計減值損失準備,即如果數字貨幣價格上升超過其初始成本,超過的部分不能進行轉回確認,也不能進入利潤。

IAS2 針對商品交易員或經紀人(Commodity Trader or Broker)允許公允價值計量存貨,即公允價值的變化須隨時計入當期損益。加密數字貨幣可以被認為是商品,IAS 2也規定交易經紀人或交易員指代替他人或為自己買賣商品的人。加密數字貨幣的二級市場量化交易等公司持有多種幣種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銷售獲利,因此他們的數字貨幣應該以公允價值計量為存貨,即使那些加密數字貨幣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如果持有加密貨幣目的是作為長期投資或者其他金融工具的對沖,就不能歸納為日常經營過程中以銷售為目的持有貨幣的範疇。

四、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數字貨幣

目前大部分私募Token基金直接以主流數字貨幣(BTCETH)來募資,然後透過參與區塊鏈專案的一級市場籌資來進行投資,以追求投資的高回報率為目的。基金募集後所持的BTC或ETH存放在企業錢包內,還是按照無形資產成本法計量,這種“本位幣”科目類似傳統股權基金會計科目中的“銀行存款”科目。

私募Token基金在一級市場投資區塊鏈專案時會簽訂投資合約,專案方主網上線後將按一定換算比例發給投資基金基於自己網路的數字貨幣,這些數字貨幣可以用來購買專案方區塊鏈網路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即Utility Token籌資方式),或代表專案方某些資產的一部分權益(即Security Token籌資方式)。目前私募Token基金得到專案方數字貨幣後都會伺機售賣以追求高回報,符合以投資為目的持有這些投資換來的區塊鏈專案的數字貨幣。根據最新的IFRS 9,這些數字貨幣交易活動頻繁,以交易獲利為目標,可以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來計量。這些專案方的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價值按照Token基金投資相應數額BTC或ETH時的公允價值計量,後續計量按照專案方數字貨幣在二級市場的公開交易價格確認公允價值,與初始價值的變動在每個報表期間計入到當期損益。

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難點是加密數字貨幣需要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很多專案方的數字貨幣並沒有充足的交易頻率和數量使得市場能夠提供有效的價格資訊。即便是少量數字貨幣被售賣,價格也會急劇下跌,很難判斷公允價值。因此,對交易不活躍的數字貨幣需要聘用第三方評估機構來對數字貨幣進行估值。

五、新的挑戰和監管政策的深遠意義

加密數字貨幣時新時代新技術下的產物,它所依託存在的不可改變的分散式賬本是一個新的組織形式,而實踐中大家卻依賴現有的會計準則框架去尋找合適的計量和確認方法,以及財務報告列表位置。對於新生事物的誕生,國際會計準則或美國會計準則都還沒有強烈的要求和動機去制定針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準則,而是傾向於提供原則性指引,用現有的框架去判斷數字貨幣的計量。但是在具體實施準則時存在大量的主觀判斷,比如判斷以挖礦為主營業務的公司挖出來的加密數字貨幣是否以出售數字貨幣為目的,還是以長期持有為目的;以投資為目的參與區塊鏈專案而得到的數字貨幣取得了專案方商品和服務的權利,還是取得了現金或金融資產的權利;部分在中型交易所交易的數字貨幣是否有活躍的交易;在不活躍市場上交易的數字貨幣如何衡量公允價值等等。這些模糊情形下的會計確認和計量都會影響報表的呈現和資訊傳遞。

建立新的財務報告規範需要會計準則制定委員會的參與,也需要和正在經歷變化的加密數字貨幣的證券規範、以及稅務規範同時融合更新。當區塊鏈專案方募集資金時以售賣以後開發完成的網路上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來發行實用型通證(Utility Token),募集的比特幣或以太坊貨幣被借計為無形資產,同時貸記遞延收入(負債)。當主網上線後,專案方兌現承諾併發放投資者自己的數字貨幣時,確認收入,遞延收入減少。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SEC)在11月16日釋出關於數字資產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公告,嚴正宣告數字資產發行應嚴格判斷是否應該按照證券法進行登記和發行,懲罰一些原來沒有按照證券法進行登記和發行的區塊鏈專案公司。在遵循證券發行的框架體系下,區塊鏈專案方發行證券型通證(Security Token)時,募集的比特幣或以太坊貨幣被借計為無形資產,同時有可能貸記數字資產權益(權益) ,和前面實用型通證發行的會計處理就會完全不同。如果近一年來部分按照實用型通證發行的數字貨幣被SEC重新判定為證券發行,那麼數字貨幣發行的證券法規的說明或意見會對區塊鏈專案方的會計處理造成重大影響。稅務規則的更新對區塊鏈專案發行數字貨幣的影響也非常重要,發行實用型通證會有收入的增加,需要繳稅,但如果證券型通證被計入權益就無需繳稅。但美國現行的數字貨幣稅務規則還是按照2014年IRS釋出的21號指引,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按照財產(Property)來進行繳稅。即使發行方遵循證券法發行數字貨幣,募集的虛擬貨幣也很大可能需要繳稅。

區塊鏈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監管制度的設計,無論是證券監管、稅務法規、還是會計準則的制定,都需要有一個互相匹配並且更新的框架系統。隨著區塊鏈行業的實踐不斷更新,監管的框架設計能夠更加明確和完善,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多方參與搭建和設計規則制度才能促進這個領域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